qthjb001 发表于 2012-6-11 14:00:19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纳入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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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备受市场关注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近期终于出台,并于2015年1月1日执行,其中明确了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机制做出了明确要求。中宇资讯相关分析师对中证网记者表示,在商品煤质量要求方面,主要商品煤的灰分和含硫量以及微量元素值班进行了限定,但是从其限定的范围来看,比较宽泛,目前含硫量在3%以上的煤炭资源占比很小,高硫褐煤的生产销售将受到明显抑制,不过其所占比重同样不高,所以可以看出本次出台的煤质要求并不苛刻,跟之前出台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基本一致。此规定应该是意在控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的生产和销售,对于中硫煤,还未在限制之列。

  关于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 600 公里)的商品煤质量要求,其中褐煤的发热量至少为16.50MJ/kg(约为3946大卡/千克),其他煤种发热量为18MJ/kg(约为4300大卡/千克),含硫量和灰分的规定,相比意见征求稿中的热值不得低于19兆焦耳/千克(约为4544大卡),硫含量不得高于1%,灰分不得高于25%,宽泛了不少,这应该和下游企业对于前期标准抵触情绪较重有较大关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2405.56,-48.890,-1.99%)、珠三角(3813.51,-72.420,-1.86%)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 )≥16%、硫分(St,d)≥1%的散煤。这应该是对于上述地区民用煤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民用煤销售分散,其监管难度较大,业内分析认为,具体效果并不看好。
  中宇资讯分析师关大利认为,本次办法还是中和了下游企业的意见,具体质量标准较前期宽泛,这就导致受其影响的国产和进口煤数量比较有限。而且目前多数高硫高灰资源并不直接使用,多数要再洗煤厂进行掺配,以起到降灰降硫节约成本的目的。从煤炭市场来讲,办法对于目前产能过剩的煤炭市场没有太明显拉动作用,市场弱势格局还将延续。而从环保角度来讲,生产和销售何种煤的影响应小于下游用户使用什么煤,下游用煤企业脱硫等环保装置有没有上,上了有没有开,直接影响其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只有在各个环节都加强监管,才能解决目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另外办法中还有不少存在监管困难的地方,因为后期应该还会有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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