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hjb001 发表于 2014-8-27 05:25:11

关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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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若干思考与建议




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的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2月16日发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条件》在审批新建、改扩建焦炉时发挥了有效的控制作用。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还先后核准了符合《条件》的108家在生产的焦化企业,焦炭的总生产能力为1.25亿吨,为适时淘汰落后企业(焦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经过两年来的运作,《条件》已发挥了颁布时所预定的作用,但某些条款尚存不足。为此,特就有关问题提出来与有关方面和专家商榷,并提出了修订的建议,以求使《条件》对焦化行业今后的发展具有更好的指导意义。
1关于《条件》中的二.(二)条款
1.1对“新建、改扩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m以上(含4.3m),年生产能力60万t及以上”条款的讨论

(1)提出问题。本条款中所提及的焦炉炭化室高度并未标明是顶装煤焦炉还是捣固装煤焦炉。因两者在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水平上是有差别的,在不具体标明装煤方式时,一般应理解为顶装煤焦炉。根据我国炼焦煤资源的赋存状况,发展捣固装煤炼焦属于合理利用我国炼焦煤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国家鼓励推广的技术。因此在本条款中应分别列明顶装煤焦炉和捣固装煤焦炉各自应达到的炭化室高度。

(2)炭化室高度的确定。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已开始建设炭化室高6m及以上的焦炉,并将5m以下的焦炉视作中型焦炉。我国也于1970年在攀钢建成了第一座5.5m的焦炉。1985年宝钢引进了6m焦炉,1987年在北京焦化厂建成了第1座我国自行设计的6m焦炉。
原冶金工业部于1996年发布了《炼焦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69-96),以指导编制审批炼焦厂(车间)新建、改造、大修焦炉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该《规定》根据当时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建设规模和装备水平的进展情况,将焦炉划分为大、中、小三个档次。其中炭化室高5m及以上的焦炉定为大型焦炉。5m以下到3m的为中型焦炉。由此可看出,4.3m焦炉早在10多年前就已划属中型焦炉,不符合今后的发展方向。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以35号令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的第四章第十三条中,已将新建焦炉炭化室高度定为6m及6m以上。

目前,我国已建成炭化室高6m的焦炉90多座,总生产能力约5000万吨。另外,太钢、马钢和兖矿等单位已建成了炭化室高7.63m的焦炉,还有若干企业正在筹建或在建6m、 7m或7.63m的焦炉。《政策》虽是针对钢铁企业的,但纵观我国焦化行业的布局和相关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今后不宜再发展独立的焦化厂。即使有少数独立焦化厂在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其炭化室高度向6m靠拢也是合适的。

关于捣固装煤焦炉,国外在20世纪80年代已建成炭化室高6m的捣固焦炉,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捣固焦炉。我国也已开发、建成了5.5m的捣固焦炉。
为此,在《条件》的本条款中应将顶装煤焦炉炭化室高度定为6m及以上,捣固装煤焦炉炭化室高度定为5m及以上。

(3)关于焦炭年生产能力的确定。关于焦炭年生产能力定为60万吨的最低限额明显偏低。按焦炭年生产能力60万吨计,只需配备2座4.3m焦炉即可。当4.3m焦炉已不作为准入炉型后,改用6m顶装焦炉或5m捣固焦炉时,只需建1座即能满足60万吨的需求。而建设1座焦炉在工艺配置上是很不适当的。若配备2座焦炉,其生产规模即可达到100万吨。

当生产规模在60万吨时,不论采用那种先进的工艺技术,在经济和技术上都不尽合理。因此,为配合焦炉炭化室高度的修订。本条款应将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的生产规模修订为100万吨以上为宜。
1.2对“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t/a及以上”条款的讨论

早在1983年,原冶金工业部根据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的指导精神,组织钢铁系统有关科研院所、设计院、高等院校及部分企业的专家、学者,经过近半年的调研和分析论证,又经过约3个月400多位专家的论证,提出了《钢铁工业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并于同年以“(83)冶科字第1998号文”发布试行。

该《政策》对煤焦油加工做出了“对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焦油加工装置不再新建和大修”的政策规定。该《政策》发布后未见有单位、企业或个人对此提出异议,亦即是表明该政策已为各方面所认同。而《条件》却比1983年的水平有所后退,不符合大型化和集中化的发展,是不恰当的。

煤焦油集中加工有利于采用各项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不仅有利于节能、环保,而且也有利于开发新的焦油加工产品。20世纪80年代,为石家庄焦化厂建设焦油加工装置引进德国技术作论证时,从各项工艺技术与经济指标分析,焦油的年加工量20万吨是最低的经济规模。目前我国已有设计和制造单套焦油加工装置为20万吨的能力和条件。因此《条件》中的本条款应修订为:新建煤焦油加工装置单套规模要达到20万t/a及以上。10万t及以下装置不再大修。
2关于《条件》中的二.(三).1条款

对“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的讨论。本条款中的“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的叙述与《钢铁产业政策》第四章第十三条“新上项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的要求不尽一致。从有利于节能和环保出发,《条件》应明确规定钢铁企业新建焦炉或改扩建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鉴于独立焦化企业中,对经生化处理后的含酚氰等污染物的废水无妥善的出路,只能在湿法熄焦中予以消化的实际,对独立焦化企业新建焦炉或改扩建焦炉(这在总体上应有严格控制)可暂时予以区别对待。

因此本条款应修订为:新建焦炉或改扩建焦炉时,钢铁企业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独立焦化企业要在减少酚氰废水发生并有妥善处理酚氰废水出路的条件下,力求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3关于《条件》中的三.(二).2条款

对“焦化企业生产的工业或其他用煤气中的H2S≤300mg/m3 ”的
讨论。我国大气污染物中SO2是一项重大的污染因子,在今后一段
相当长的时期中,治理任务十分繁重。煤气中H2S经燃烧后转化
为SO2,其量几乎为H2S的1倍(H2S分子量为34,SO2的分子量
为64)。所以, 从严控制煤气中的H2S含量对减少SO2的生成
大有裨益。同时含H2S较高的煤气也不利于钢铁企业用于优质、
特种钢材(如不锈钢,电工钢板等)的生产和深加工利用,
如合成甲醇和提取纯氢等。



目前,在焦化生产中广泛使用的几种焦炉煤气脱硫技术中,除个
别技术外,只要严格管理,精心操作,脱硫后煤气中的H2S含量
都可达到200mg/m3以下。若煤气中的H2S含量由300mg/m3降低
到200mg/m3,每生产100万吨焦炭就可减少因燃烧焦炉煤气
所生成的SO2约80吨左右。因此,建议将脱硫后煤气中的
H2S含量修订为≤200mg/m3。
4关于《条件》中的四.(二)条款

对“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的讨论。众所周知,吨焦耗洗精煤(干煤)不包括因运输、贮存等非炼焦工艺的损失,决定于装炉配煤的干基挥发分。洗精煤的耗量随挥发分的升高而升高,即全焦率随挥发分的升高而降低。这是不以人们意志而改变的。决定配煤挥发分的因素基本可归结为煤的资源状况和焦炭质量要求这两大部分。每个企业是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内,根据自身的条件而确定配煤的挥发分。

根据我国炼焦煤资源的赋存条件,在保证焦炭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备煤加工技术,应鼓励适当多配挥发分较高、灰分较低的弱粘结性煤。如宝钢的配型煤技术、捣固装煤技术等都属于有效的措施。在配煤挥发分稍高的情况下,焦炭产率虽有降低,但相应的煤气和化学产品的产量却有所增加。在有效回收利用化学产品的条件下,经济上完全可以取得相当好的结果。从保护稀缺的优质炼焦煤资源来说,也是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

因此,建议将“吨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条款修改为“吨焦耗洗精煤(干煤)或成(全)焦率根据各厂实际装炉配煤干基的挥发分,结合焦炉操作制度等因素进行核查。核查可按下列公式进行,实践表明,式(1)更合实际情况。
   Kdj = (100-Vdm)/(100-Vdj)×100+a   (%)
(1)
   Kdj =103.7-0.75 Vdm-0.0067tj       (%)
(2)
式中:
    Kdj —成焦率,%


    Vdm —装炉煤干基挥发分,%


    Vdj —焦炭干基挥发分,%


    a —煤中挥发分逸出后,经二次裂解引起的增碳,a值一般取1.1±0.3


    tj —焦饼中心温度(推焦前15min测定),℃
5关于《条件》中四.(一).6条款

对“焦炉煤气利用率≥95%”的讨论。在《条件》二.(三).2中规定“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与四.(一).6规定的≥95%利用率在论述上不尽一致。
事实上,在有稳定的煤气用户,配套建设有足够容量的煤气贮罐和严格管理的条件下,焦炉煤气基本上不存在不能回收利用的问题。只有在焦炉或煤气净化系统或煤气输送系统出现故障或按计划检修、更换设备等情况下,才会出现煤气放散。这在焦化生产中出现的概率是很低的,而且从安全、节能和环保的角度也要力争将它降至最低。

当焦炉煤气利用率在95%时,对于年产100万t焦炭的企业来说,
意味着容许每天放散6万m3煤气,这相当于6万城市人口的日用煤气量,
折合燃煤为50t,即1年损失燃煤1.8万余吨。这不但是惊人的浪费,
也是对环境的重大污染。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出版的“2004年钢铁企业环境保护统计”资料,48家钢铁企业的焦炭产量约为6000万吨,焦炉煤气的综合利用率为98.17%。再进一步分析,在48家企业中:

利用率≥98.5%的有26家,占54%,其煤气发生量占48家总发生量的61.4%;

利用率≥99%的有25家,占52%,其煤气发生量占48家总发生量的52.6%

利用率为100%的有16家,占33.3%,其煤气发生量占48家总发生量的31.9%。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焦炉煤气利用率的下限定为95%是偏低的。提高焦炉煤气利用率的指标,有利于限制无稳定煤气用户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现有企业加速配套完善相关设备,提高煤气的利用;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因此,建议将焦炉煤气的利用率修订为≥99% 。

以上建议希望能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是否恰当,请大家指正。
(2007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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