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ovu 发表于 2015-12-2 05:37:2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引用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 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 - 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6 - 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 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8– 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2006
3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
3.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1.2用火作业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1.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签发《安全施工许可证》,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3.1.3.2施工人员落实“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安全消防处监督执行并予以安全告知。
3.1.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3.1.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4.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锺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4.5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3.1.5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3.1.5.1一级用火作业
3.1.5.1.1公司生产厂区范围内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各车间生产区域内所有煤气管线及煤气管线相连的设备(包括各煤气水封)所属范围20米之内的动火;
各炼焦车间地下室内的动火及所属范围10米之内的动火;
回收车间的焦油储罐区、粗苯储罐区、煤气储柜、氨水储罐区、锅炉房及各罐区防火堤内及周边10米之内的动火;
公司的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区域:各回收车间风机房、压缩机房,各车间粗苯工段、煤焦油工段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范围内的动火。
3.1.5.1.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要进行升级作业(由原先的三级作业变为二级作业,二级作业变为一级作业)。
3.1.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也要进行动火作业升级。
3.1.5.1.4公司各粗苯、煤焦油、液氨装卸作业区。
3.1.5.2二级用火作业
3.1.5.2.1 厂区内除与煤气管线并行的氨水管线的动火。
3.1.5.2.2回收车间脱硫工段、蒸铵工段、硫酸铵工段等区域范围内的动火。
3.1.5.2.3公司各化验室、仓库内的动火作业。
3.1.5.2.4公司煤场内煤原料10米内的动火作业。
3.1.5.2.5公司35KV变电室内的动火作业。
3.1.5.2.6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设备内,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3.1.5.3三级用火作业
3.1.5.3.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二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三级用火处理);
3.1.5.3.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3.1.5.3.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3.1.5.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1.5.3.5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3.1.6“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3.1.6.1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1),报公司安全消防处、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消防处存档。
3.1.6.2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安全消防处备案。
3.1.6.3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3.1.6.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安全消防处进行审查批准。
3.1.7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1.7.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1.7.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Yanlin424211 发表于 2015-12-2 05:37:22

非常感谢楼主分享!

fyg-2020 发表于 2015-12-2 05:37:22

谢楼主分享!赞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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