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se 发表于 2009-11-25 10:05:34

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物可根据其楼层数量分为以下几类
    1、低层:2层及2层以下
    2、多层:2层以上,8层以下
    3、中高层:8层以上,16层以下
    4、高层:16层以上,24层以下
    5、超高层:24层以上

建筑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请各位注意“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与“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这两条显然是矛盾的,后来我在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有这样的一句话“《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居住建筑师只提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首先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这句话在哪里?两个规范有些互相矛盾的地方,而居住建筑应该还包括旅馆、病房楼等吧?

zhuniuBB 发表于 2009-11-25 10:05:34

谢谢LZ的资料

chenhaijunsjy 发表于 2009-11-25 10:05:34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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