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GB-50058-1992的规定,物料闪点大于45℃,不属于易燃液体 ,固不算爆炸危险区...
按照GB-50058-1992的规定,物料闪点大于45℃,不属于易燃液体 ,固不算爆炸危险区域。这句话是出自哪个条文,跟2014版本把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液体有啥本质区别?你好,没有研究过1992版的,但是2014版的3.1.1你看看,即便有这样的说话也不是你理解的意思: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和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汽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条文解释里说环境温度一般可取45℃)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汽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但是并不是说闪点小于环境温度45℃就都不管了,还有其他的选项呢,需要都不符合才不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你好,没有研究过1992版的,但是2014版的3.1.1你看看,即便有这样的说话也不是你理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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