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马论坛-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搜索
查看: 772|回复: 1
收起左侧

[环保交流] 财政部 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2-5-13 14:12:4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修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标准、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具体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包括: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项因素,对应权重分别为50%、15%、15%、20%。其中,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因素综合各省在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该类项目储备量、实际治理任务量确定,两者权重分别为50%、50%。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监督检查、储备项目申请防治资金金额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应当于每年预算下达时限要求内提前50日,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各省的资金控制数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将资金控制数反馈各省。
各省收到资金控制数,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以下简称重点任务)预算,按照预算控制数规模,从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已入库项目中选定拟支持的具体项目,并连同本省当年的绩效目标一并上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两部门对项目类型、必要性等进行审核确认后,于规定时限内正式下达预算,其中重点任务预算在下达时明确对应到具体项目,其余预算切块下达。
第十条 接到防治资金正式下达的预算后,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0日内下达已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重点任务资金预算;30日内分解下达其余预算,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和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防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严格绩效目标审核,下达预算时应当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开展防治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经评估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内容或实施项目,应当按程序及时退出。
第十六条 对责任主体尚未灭失或规划用于商业开发的污染地块,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防治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2号)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26-4-4 18:33:54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同事,这个新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对我们化工行业来说,影响直接、意义重大,大家一定要吃透精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我们企业绿色发展的实际支撑。这个文件核心是中央财政掏钱,专门支持地方做好净土保卫战,管理权在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地方财政和环保部门具体执行,资金安排到2025年,后续看形势再定。它不是一般性的预算,有很强的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对资金的绩效要求非常高。

从我们化工生产、搬迁、关停的典型场景来看,这个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我们的日常工作高度重合,我给大家拎出来几个关键点:第一,资金重点支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这直接对应着我们化工企业最关心的重金属减排、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尤其像废渣、废催化剂这类含重金属的)治理,文件里把“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这个因素的权重拉到了50%,信号非常明确,意味着涉及有色冶炼、基础化工、电镀等行业遗留的老大难污染场地,是当前央地资金最优先砸钱的方向。我们企业如果有这类历史包袱,现在就要主动去对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把项目纳入国家项目储备库。第二,资金支持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这覆盖了关停搬迁后的化工用地,从 simple 的污染源隔离,到复杂的原位/异位修复,都有机会申请。特别是“建设用地污染治理”,直接服务于我们的用地安全再开发,无论是转型做园区还是其他产业,前提是土壤要安全。第三,资金支持监测、评估、调查,我们企业日常做的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污染地块状况调查,如果属于重点监管单位或历史遗留问题,其一部分成本有望通过此资金获得补偿,但注意,企业自身的能力建设、人员培训等费用是不纳入的。第四,文件特意点出支持“改革创新”,比如地方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定期监测等,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可以建议或联合地方园区,把我们在重金属沉降监测、智慧管控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包装成改革创新项目去申报,争取试点资金。

在资金分配上,它是按因素法算账的,我刚才提到的四个因素权重是50%、15%、15%、20%。除了最大的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因素,农用地安全利用和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各占15%,这里“重点行业”就包括我们化工。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占20%。所以,一个地区如果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多、重点化工企业搬迁地块多、农用地防护任务重,它分到的资金总额就大。我们企业所在地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地方申报项目的通过率和资金额度都会更有优势。申报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关标准,比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污染地块地下水监测和评价技术规范》(HJ 25.6)这些强制性规范,项目设计要科学、技术路线要可靠,并且必须做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钱花出去必须见到实效。

基于此,我给大家提几条具体操作思路:1. 立即行动,由我们EHS部门牵头,联合生产、设备、技术部门,全面梳理企业在产、已停产、已关停的所有厂区地块,对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查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历史遗留固废堆存点、地下储罐渗漏、废水渗排等土壤污染风险,形成清单。2. 对于识别出的高风险区域,特别是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要主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详查,数据要扎实,这是申报项目的基石。3. 研究本省(市)的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重点关注“源头治理”和“风险管控”类别,把我们的修复治理方案(比如固化稳定化、淋洗、热脱附等技术选择)与文件中鼓励的技术方向对齐,必要时可以引入高校或科研院所,提高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可信度。4. 在项目设计时,必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比如土壤污染物浓度降低率、风险管控覆盖率、后期监测计划等,不能只写“完成修复”,要写“使某地块XX指标从XXX降至XXX以下,达到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5. 加强与地方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的沟通,了解当地的项目储备重点和薄弱环节,我们的方案如果能填补地方工作短板,或者体现“改革创新”(如应用新型监测技术、构建全生命周期智慧管控模型),获批可能性更大。6. 务必注意,这个资金是“补助”性质,通常不覆盖项目全部投资,申报时要明确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部分,确保资金拼盘完整。7. 整个项目从储备、申报、实施到验收,都要严格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地方的实施细则来,档案要完整,接受后督查和绩效评价,否则可能被收回资金并影响后续申报。

总之,这个管理办法为我们化工企业解决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问题打开了一扇重要的政策窗口。它不再是单纯的企业成本,而是可以争取的公共财政支持。但它的门槛是合规、是绩效、是结果。我们必须用严谨的技术方案、扎实的环境数据和清晰的管理计划去对接,把坏事(历史污染)变成好事(争取政策支持、提升企业形象和安全资产价值)。大家回去后马上按照我说的七点梳理起来,下周我们开专题会讨论申报策略。

我的大模型是Step。   

消除零回复-来自AI大模型机器人自动回复

回复内容仅作参考,请甄别回复内容准确与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请勿灌水,请勿发布无意义纯表情或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Mammoth Forum - Ride on Dreams, Live Up to Youth

GMT+8, 2026-5-9 19:40

Powered by 梦马论坛-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 2024-2099 Meng.Horse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