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b881112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10月10日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该试行办法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

《办法》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三年内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对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办法》制定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企业每年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监测污染物排放。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均需向公众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年度报告。

《办法》要求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用一生等你发现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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