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FC-22新增产能,审批该不该放开?
HCFC-22新增产能,审批该不该放开?副产物HFC-23环保化处理是HCFC-22生产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图为山东东岳集团的HFC-23焚烧装置。 (本报记者 李闻芝 供图) 近日,“放开原料用途HCFC-22项目审批”的呼声在氟化工行业中引起了一场不小的波澜。中国化工报记者获悉,目前国内有些企业正在准备新建HCFC-22项目,而山东、福建、江苏、江西等地已建成准备投产的新装置合计产能也达到了10万吨,其中一些企业正在呼吁环保部放开对原料用途HCFC-22新项目的审批。
而就在9月15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的前一天,环保部在北京举行了2014年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并公布了中国第一批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线关闭项目企业清单。首批共有5家企业关闭5条HCFCs生产线,淘汰HCFCs生产配额量58864吨,淘汰相应的HCFCs生产能力8.8万吨/年。中国化工报记者注意到,在首批淘汰的5条生产线中有2条HCFC-22生产线,合计淘汰生产配额量33237吨。
一边在淘汰,一边还在新建,“HCFC-22新增产能到底该不该开工?”成为眼下氟化工行业关注的一个焦点。其中有赞同者,也不乏反对的声音。为什么在国际社会大幅削减HCFCs产能的背景下,我国还会有HCFC-22新装置上马呢?如果新装置投产又会对我国的履约工作和行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目前我国对HCFC-22新增产能采取怎样的监管策略……中国化工报记者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采访。
HCFC-22逆势上马为哪般
众所周知,HCFCs是国际上公认的主要的ODS(消耗臭氧层物质)之一,具有很强的温室气体效应。按照《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要求,作为制冷剂用途的HCFCs将在2030年从地球上销声匿迹。
“毫无疑问,作为受控用途的ODS,HCFCs是要被淘汰的物质,HCFC-22是其中产量最大的一个品种,2013年国内的产能近80万吨,其中受控用途HCFC-22的用量为30.84万吨,这部分产能到2030年将全部被关停。”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曾本忠告诉中国化工报记者。
一边在淘汰,一边又在新建,看起来有些匪夷所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的现象呢?这是由于HCFC-22的角色有其特殊性。它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作为制冷剂用于冰箱和空调制造和维修业,根据《议定书》的要求,这部分用途是受控的;同时,它又可以作为原料生产四氟乙烯、六氟丙烯,进而进一步加工成新型制冷剂以及聚四氟乙烯、氟橡胶等高性能材料,这部分用途又是不受控的。
事实上,还有一个大背景不得不提,2010~2011年曾经是氟化工发展的黄金时期,氟化工产业可以用“产销两旺、量价齐增”来形容,企业利润丰厚,有些产品的毛利甚至达到40%。伴随着空调需求超预期增长,HCFC-22价格也创出了新高。氟化工行业的繁荣景象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目光。与此同时,国家将氟化工列为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在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中有8项规划都涉及到含氟化学品。战略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氟化工材料用量的增长,企业普遍看好氟化工产业未来的发展前景。近几年各地规划上马了一大批氟化工项目,HCFC-22作为基础原材料自然也就成了“香饽饽”。
据不完全统计,2011~2013年,山东、福建、江苏、江西等地已经建成准备投产的HCFC-22合计新增产能达10万吨左右,均是以生产原料的名义建设。这部分用途尽管不受控,但根据2008年12月25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的要求,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HCFCs生产设施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也要经过环保部的核准后才能开展项目环评,环评通过后还要报环保部备案。
而据环保部相关人士透露,山东、江西、福建、江苏等地的一批新建装置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环保部的核准,也没有到环保部备案。
中国化工报记者采访了几家准备新上项目的企业,相关负责人较为一致看法是,国际公约中对于作为生产原料用途的HCFC-22没有明文限制,企业根据下游需求配套生产无可厚非,而且适当的产能过剩有利于市场竞争,不能因为制冷剂的“绿色壁垒”就将原料用途的项目也拒之门外。
山东鲁西化工集团研究院院长陈运峰就认为:“鲁西化工集团之所以决定新建HCFC-22生产装置,主要是考虑目前公司已经有HCFC-22的上游原料三氯甲烷,同时还生产下游的含氟聚合物和新型制冷剂R134a,在氟化工的产业链中唯独缺乏中间环节HCFC-22。我们一边向外销售三氯甲烷,一边又要从外面购买HCFC-22来生产下游产品,一是增加了销售费用,二来在运输环节上也增加了安全和环保的风险,从产业链角度讲十分不合理。”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黄绍威对放开项目的审批也持赞同的态度。他对中国化工报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许多化工产品过剩,只有放开市场,让大家充分竞争,产品质量和品质才上得去,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淘汰落后产能。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
上述两家企业的负责人还表示,新上项目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要增强氟聚合物的市场竞争力。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外购HCFC-22生产下游产品,企业的成本会大大增加,产品在市场上根本就没有竞争力。如果自己配套生产HCFC-22,下游产品的成本每吨就可以降低1000~2000元。上不上项目应该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来抉择,市场经济给每个企业都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有竞争才有进步,优胜劣汰的过程加速了技术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会促使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市场。
放开审批增大履约压力
与支持放开项目审批的企业不同,业内一些企业对此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在制冷剂用途HCFC-22削减工作刚刚开始之际,就放开原料用途HCFC-22项目审批,不仅会增加淘汰压力,加大履约监管风险,而且还会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抛开企业利益和行业利益不谈,单就国家的履约责任来讲,如果在此时放开原料用途HCFC-22项目审批,对于政府部门履约监管工作十分不利。”江苏梅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殷铭明确表示,“当前我国的HCFCs削减淘汰工作处于启动阶段,国家为实现2015年10%的削减淘汰目标,利用世行的补偿基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刚刚宣布实施5条HCFCs生产线的关停。若在这个时候放开原料用途HCFC-22项目审批,一边在拆,一边在建,在政策的连贯性上就会自相矛盾,会对履约管理工作产生严重的干扰和冲击。”
东岳集团总工程师于修源也认为,当前环境下,放开原料用途HCFC-22生产项目审批,很容易混淆视听,增加履约监管风险。根据《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仅生产原料用途HCFC-22的生产企业,其受控用途配额为零,但企业HCFC-22年底库存的增加量将全部视为受控用途。因此,对HCFC-22原料用途的监控具有艰难性、复杂性、不确定性,这将直接干扰和冲击HCFC-22削减淘汰,将极大地增加国际履约风险。
事实上,为了能更好履约,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数个HCFCs的监管法规。2008年12月25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2013年8月7日,国家环保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就实施HCFCs生产、销售、使用配额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政策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履行国际公约上的决心和执行力。这些政策的发布和执行对于削减淘汰ODS、促进国际履约、提升国家履约的国际形象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不仅取得了国际社会的支持,而且也得到国内相关企业的积极响应。环保部刚刚宣布关停5条生产线,削减的产能比例到达了16%,超出了国际社会10%的要求,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这为我国今后的履约工作开了一个好头。我认为,在这个时点上放开原料用途HCFC-22项目审批时机不成熟。”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雷俊表示。
产能过剩不容小觑
尽管氟化工被誉为化工行业中少有的“黄金产业”,但由于国内缺乏高端产品的生产技术,企业想在其中淘金的难度非常大。一些企业并没有理性地、全面地看待其中的投资机会,而是采取了跑马圈地的策略,大量上马了大宗低端的基础原材料项目。2012年以后,行业的整体盈利状况开始下滑,基础原材料的产能过剩问题十分突出,HCFC-22也不例外。
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HCFC-22的产能为80.0万吨,除去受控用途产量,全国原料用途HCFC-22产能还有49.16万吨,而原料用途消费量为30.50万吨/年,这部分产能过剩40%。
产能严重过剩在市场上也表现得十分明显。根据卓创资讯提供的数据,2014年前8个月,HCFC-22总体开工率在55%左右,而由于用途的不同,产品的价格也相差了30%以上。目前作为制冷剂用途的HCFC-22市场价格在13500~13700元/吨;而作为原料用途的HCFC-22每吨却只能卖到9000多元。其中的缘由就在于,制冷剂是要根据生产企业拿到的配额来销售的,销量有限;而原料用途完全是市场价格,严重的产能过剩导致了竞争激烈,市场价格低迷。
于修源表示:“目前HCFC-22的产能过剩是不争的事实,不仅是在现阶段,根据我们的测算,即使到2020年,目前的产能也完全可以满足原料用途的需求。我们预计到2020年中国含氟聚合物、精细化学品等对HCFC-22原料需求为45万吨,与2013年原料用途产能相比,仍将过剩10%左右。”
“近几年,企业新建HCFC-22装置的出发点是为下游配套,而事实上其中的多数企业下游聚合物装置并没有顺利开车,实现达标生产。目前国内市场上下游的含氟聚合物中低端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产能过剩,而高端产品由于处于开发阶段,尚未成熟,我国每年进口的高端产品约为5000吨,结构性过剩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下游的含氟聚合物是一个应用型的产品,从开发到成熟至少需要3~5年的时间,而HCFC-22技术成熟,只要开车就能达产,在这三五年的时间差里,富余的HCFC-22去向何处就很难讲了。”殷铭表达了对新建项目投产加剧产能过剩和市场竞争的担忧。
环保问题将成新门槛
采访中,曾本忠还告诉中国化工报记者,对于新建的HCFC-22装置,废气排放的环保化处理也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在生产HCFC-22的过程中,会副产2.5%~3.0%的HFC-23。HFC-23不仅不具有销售市场,而且还属于高温室气体,其GWP(全球变暖潜能值)高达11700。有数据显示,一条2万吨/年HCFC-22生产线产生的HFC-23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当于约10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
雷俊也表示:“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美期间,中美达成有关控制HFCs的协议;2013年G20峰会期间,各国领导人就逐步减少使用强效温室气体达成了一致,中美两国各自表态,同意采取新的合作举措,逐步减少氢氟碳化物的使用。因此能否控制好HFC-23的排放量对于中国政府在国际上树立保护环境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至关重要。”
而据相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十二五”期间累计减排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主要就来自于全国HCFC-22合法生产线副产的HFC-23的减排量。
采访中,中国化工报记者了解到,在过去10年间,通过实施CDM项目,浙江巨化、江苏梅兰、中昊晨光、山东东岳、三爱富、浙江东阳等HCFC-22生产企业建立了多条HFC-23焚烧装置,从而解决了HFC-23的排放问题。但新建的HCFC-22装置就没有那么幸运了,CDM第一个计入期已经结束,新建的HCFC-22装置如果想要顺利运行就要自行解决HFC-23焚烧装置所需的建设和运营资金,而这部分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
雷俊告诉记者,除去最初的装置投资外,目前巨化的HFC-23焚烧装置1年的运行费用就达到几千万元,尽管CDM第一个计入期已经结束,但巨化依然坚持自己出资对HFC-23进行焚烧处理,承担了一个负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
殷铭也表示,每生产1吨HCFC-22,副产物HFC-23的处理费用就高达3000元。目前HCFC-22生产企业本身的利润就不高,能否承受HFC-23的处理费用是新建装置企业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而国际社会对于强效温室气体的管控毫无疑问将会越来越严格。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对HFC-23进行环保化处理,在缺少资金和法规约束的条件下,HCFC-22生产线副产HFC-23能否得到妥善处理也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业界呼吁谨慎对待
对于HCFC-22新增产能审批到底该不该放开、如何放开的问题,目前行业内的几家骨干企业持有一致意见:当前环境条件下要谨慎对待,建议暂不放开,在2020年后有条件放开。
他们建议,项目审批放开的时间应该在2020年后,届时淘汰ODS用途产能已经削减了35%,可以根据履约的进展情况和下游市场的需求考虑适度放开项目审批。在此之前,应继续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原料用途HCFC-22生产项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违规新建、扩建、改建HCFC-22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若在2020年放开原料用途HCFC-22生产项目审批,也应该坚持原料自用的原则,HCFC-22产品不得离开生产厂区、不得在一个法人单位范围之外流通;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承诺,无条件接受国际核查和国内核查监督;原料用途HCFC-22生产项目审批立项应当在企业自有下游生产装置稳定开车、实际年产量达到设计产能80%以上且对HCFC-22的原料实际需求在2万吨/年以上具备经济规模条件后批准立项建设。另外,企业书面承诺在建设HCFC-22原料用途生产装置的同时,应当建设副产物HFC-23的分解、转化装置,确保分解、转化装置与HCFC-22生产装置同时稳定可靠运行,使HFC-23实际处理率达到99%以上。
他们还表示,之所以会提出如此严格且细致的建议,就是希望我国在《议定书》的履约过程走得更加顺畅,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更强,同时也是希望我国的氟化工产业通过这次机会更加理性和健康的发展,而不被困于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的泥潭无法自拔。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胡建信则表示,尽管原料用途的HCFC-22不受国际公约限制,但任何的储存和运输过程都会有排放。在控制和减少排放上,企业应发挥主导作用,以HCFC-22作原料的企业必须承诺保证HCFC-22不进入市场流通,而且物料输送过程应该是管道到管道。企业在这一过程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做到严格管控,数据公开,操作规范,主动接受核查监督。
就在采访将要结束时,雷俊提出了一个颇具建设性的建议。他表示:“在目前产能总体过剩的形势下,如果下游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需要自己配套生产HCFC-22,可以更多地在并购重组上做文章,通过兼并现有的生产装置,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合理配置。这既节省了企业投资,也符合我国在解决产能过剩上采取的‘四个一批’的原则,即优化组织结构,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这样的做法于国家、于行业、于企业将是一个多赢的选择。”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的HCFC-22生产装置区一角。 (本报记者 王孝弟 摄)
作者:李闻芝 危丽琼来源:中国化工报 谢谢分享此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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