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图示余热设备设计基准和法规等选用?
大家好!最近接触到一台高温烟气设备(原始图是由欧洲设计单位按锅炉规范设计的,详如附件),顶部烟气出口与水管锅炉对接,用于余热回收系统,要求转化为国内标准进行设计。一、设计参数(依据Datasheet提供如下):
(一)壳程:设计压力2.5MPa,设计压力2.0MPa,设计温度226℃,操作温度214℃,介质为“水/蒸汽”,腐蚀裕量0.75mm,焊接接头系数1.0,材料15CrMoR;
(二)壳程:设计压力0MPa,设计温度500℃,介质为“高温烟气”,腐蚀裕量0.75mm,焊接接头系数1.0,材料12Cr2Mo1R;
二、背景:日前业主拿的欧洲原始设计图(以锅炉的名义)到使用地(山东)省级特检院洽询,省特检院要求:按锅炉设计的话(必须指定“最高火界”和“最低/最高安全水位”),“最高火界”应取在烟管(即换热管)顶端【若取在烟管顶端,依TSGG0001-2012《锅规》要求“最低安全水位”必须高于“最高火界”100mm以上,而锅炉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中对“最高火界”位置的定义,是由设计人员依据安全性、相关锅炉设计规范和标准来自定义的,出于恰当、合理、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考虑,故也就致使对“最高火界”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然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由于出于对安全性要求更为严谨的考虑,指定“最高火界”应取在烟管顶端】,这样一来,烟管顶端定义成“最高火界”后,“最低安全水位”又必须高于“最高火界”100mm以上,而烟管顶端就是烟气出口,上端根本不存在盛水腔和所谓的“最低安全水位”了,故此设备的结构实际上就不再适用了。除非设计单位能有足够的理论和计算依据来证明“最高火界”不取在烟管顶端的理由?最后,省特检院要求,此设备必须按压力容器来设计。三、问题点:1.关于监管规程选择的疑问:依TSG G0001-2012《锅规》的“第1.2条:适用于固定式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和“第1.3(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然而依TSG R0004-2009《固容规》的“第1.5(2)条:本规程不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请问附图所示设备,是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还是管壳式锅炉(这三种型式到底有什么区别)?是受《锅规》监管,还是受《固容规》?2. 关于设计基准选用的疑问:(1)如果界定是受《锅规》监管,那么必须符合《锅规》的选材、设计单位资质、制造单位资质、“最低安全水位必须高于最高火界100mm”的要求,那么附图所示为立式结构,均不符合GB∕T16508-2013《锅壳锅炉》、GB/T28056-2011《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和SH/T3158-2009《石油化工管壳式余热锅炉》(只适用于卧置、还应符合GB150、GB151和《固容规》及国家其它法规规定)标准中所示结构,是否就没办法使用了?但是业主又不希望修改,还是期望用立式结构,怎么处理?(2)如果界定是受《固容规》监管,那么必须符合《固容规》的选材(符合GB150,可否用《锅规》中的材料?)、设计单位资质、制造单位资质等要求,这么以来,就是相当于按GB151来设计了,对于温差这么大,可以选用的换热器型式就三种(带膨胀节的固定板式、U形管式和浮头式),但是依本人多年设计经历(有限),没见到过U形管式和浮头式的换热器做成立式的,是否就只能采用固定管板式的换热器了?如果这样,那么附图所示结构就得全部修改了,而且不能采用裙式支撑了,必须修改为耳式支座了吗?业主也与换热器的设计单位洽询过,反映说没做过这么高温度的换热器?可否按换热器来设计(和/或按《锅规》监管)?3. 关于设计单位、制造单位资质的疑问:若确定此设备受《锅规》监管,设计单位就必须取得锅炉设计资质,然而锅炉行业据了解(也不知道是否是这样?),设计资质与制造资质是一体的(没有单独的锅炉设计院?),就是说必须找锅炉制造厂来设计制造吗?
这是典型的立式火锅锅炉,必须有B级锅炉资质制造企业生产、设计。受锅规、特检院监管。 楼上知道,如上结构按国内标准和锅规可否来建造(设计和制造)? 是不是如果按锅炉设计制造的话,必须修改为如附件结构,以保证最低安全水位高于最高火界。因为该设备既是烟道式余热锅炉(受锅规监管),又是管壳式余热锅炉(受固容规监管),处于两个法规的交集,是否必须同时符合两个监察规程的要求?即结构设计按锅炉,再补充按压力容器作应力分析,以既满足锅规和固容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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