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类物质有爆炸危险性么?
火灾危险等级为丙类的介质,是否有爆炸危险性呢?如某露天的油品罐区,MSDS显示物料闪点为78℃。 按照GB-50058-1992的规定,物料闪点大于45℃,不属于易燃液体,故不算爆炸危险区域。也有一些工程师据此提出“丙类装置肯定不属于爆炸危险区域”的结论。但GB-50058-2014版本中已将说法由“易燃”改为“可燃”,如此看来,这个罐区就属于爆炸危险区域了。
不知道我理解的是否正确,请马友指点迷津。
消防建筑丙类是指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具体分五类如下:
一.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二.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三.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四.丁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五.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爆炸应该还包括粉尘爆炸吧,也许丙类可以粉尘爆炸呢 有啊,可燃的液体及粉尘 Horse 发表于 2015-1-8 16:38
爆炸应该还包括粉尘爆炸吧,也许丙类可以粉尘爆炸呢
马哥回复太快了!
我现在就是迷糊,按照GB50058-2014的要求,我这个罐区有没有爆炸危险性。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shuquanl 发表于 2015-1-8 20:46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
兄弟,你的这个是92版的描述,14版已经改了。把第一条中的“易燃”改为“可燃”了。 改完为:“可燃气体”,没有液体什么事了,可燃液体看环境温度和操作温度是否超过闪点,超过了闪点才防爆。 这个应该是可燃的,不是易爆品 shuquanl 发表于 2015-1-9 20:49
改完为:“可燃气体”,没有液体什么事了,可燃液体看环境温度和操作温度是否超过闪点,超过了闪点才防爆。
有道理,对可燃液体就看操作温度和闪点关系。 有个问题
可燃物质(比如丙类),在生产中有可能挥发,就有可能聚集
是否应该考虑爆炸 波波 发表于 2015-11-6 11:20
有个问题
可燃物质(比如丙类),在生产中有可能挥发,就有可能聚集
是否应该考虑爆炸
既然是丙类物质,则闪点都在60℃以上,闪点是高于环境温度的,所以不属于爆炸危险区域。
若像你所说,可能挥发(即操作温度较高),此时操作温度若超过闪点,就不能将其定义为丙类了,而是应该上升到乙类。 {:1106_362:} 没有结论吧!
所有规范都没有明确“丙类(特殊工况除外)常温下是否需要防爆”这一问题,各自看着办吧。 本帖最后由 speedhorse 于 2022-2-6 11:51 编辑
爆规管的是BZ极限(一般是遵循附录,但不仅限于附录),比如乙二醇有爆炸极限,而基于石化规判定为丙类
释放源周围(一般比空气重)15m范围内,但是我觉得应该限制在建构筑物内,不考虑扩散到物理边界之外(参考罐区划法)。
总图火灾安全间距依然按照丙类处理
罐区的BZ危险区域本身限制在围堰内
我觉得不能教条,规范也有盲区,这些地方就是设计者需要综合考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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