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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云南省施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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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云南省政府领导、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第十次会议、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等研究同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月8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实施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前应进行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相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等审查。需进行安全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为: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纳入改造升级类中的新建煤矿和整合重组类中实施“建一关一”政策的新建煤矿以及其他新建煤矿;需进行安全核准的扩建煤矿建设项目为: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纳入改造升级类中设计能力提升2个设计档次的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办法明确,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纳入整合重组类中的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和改造升级类中的机械化改造升级项目和设计能力提升1个设计档次的改建煤矿建设项目,不进行安全核准。办法对安全核准权限进行了划分,由国家项目核准部门进行核准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安全核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核准以外的其他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安全核准,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项目由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安全核准。办法还对安全核准按资料受理、审查、核准、办结等程序及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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