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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废气处理的法律法规及要求有哪些丰绿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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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VOCs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32 Pa、常压下沸点在50~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挥发的有机固体或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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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VOCs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较大,其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的不愉快或厌恶,损害人体健康;

②对金属材料、设备和管道有一定的腐蚀性;

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由于VOCs的危害,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环保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对VOCs的排放作出了严格控制。煤化工行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户,但是企业对其认识及治理起步较晚,且排放的组分较复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环境保护税法》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保税的税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对《环保税法》所附《环保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征税;同时法律规定,各省份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以上就是深圳丰绿环保废气处理厂家为大家介绍的有关VOCs废气处理的法律法规及要求有哪些的分析,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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