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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变压器油导热油等产品可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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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0:20:5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变压器油、导热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可免征收消费税,该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

 
  至此变压器油、导热油消费税争论总算盖棺定论,虽然还依稀地记得2010年2月国税总局的《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中,还明确绝缘油类仍属于润滑油范围,应按 “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公告》认为,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2008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因此不征收消费税。
  同时,《公告》指出,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相关信息: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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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6:25:41 显示全部楼层
古代人们的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对天然物质的直接利用,或从中提取所需要的东西。由于这些物质的固有性能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便产生了各种加工技术,把天然物质转变成具有多种性能的新物质,并且逐步在工业生产的规模上付诸实现。凡运用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或结构、或合成新物质的,都属于化学生产技术,也就是化学工艺;所得产品被称为化学品或化工产品。这样,许多自然界没有的物质被源源不断地创制出来。起初,生产这类产品的是手工作坊,后来演变为工厂,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生产部门,即化学工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生产部门,如冶金、炼油、造纸、制革等,已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从化学工业中划分出来。当大规模石油炼制工业和石油化工蓬勃发展之后,以化学、物理学、数学为基础并结合其他工程技术,研究化工生产过程的共同规律,解决规模放大和大型化中出现的诸多工程技术问题的学科--化学工程进一步完善了。它把化学工业生产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经验或半经验状态进入理论和预测的新阶段(见化学工程发展史),使化学工业以其更大规模生产的创造能力,为人类增添大量物质财富,加快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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