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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政策依据 1.政策之一:《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5.2.2建设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热力学和动力学测试与分析: a)国内首次使用并投入工业化生产的新工艺、新配方,或者从国外首次引进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b)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或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 C)因反应工艺原因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5.2.3涉及高危工艺的生产装置应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全流程涵盖从原料投入生产开始,到最终产品产出为止,包括原料预处理、分步化学反应、产品分离及精制等。 5.2.4涉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高危工艺的建设项目,除采用回流蒸馏反应工艺且过程危险性分析结果为安全风险可接受的外,应优先采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暂不具备新技术新装备应用条件的,应采取将反应器放置在符合防爆设计的建构筑物内等安全风险削减措施,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2.政策之二《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 6.3.4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的精细化工反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a)首次使用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 b)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c)现有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不包括增加设备台套数)发生变更的; d)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3.政策之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第二部分:准确把握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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