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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颁布《中国药典》2005年版增补本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108号),今日起正式施行。《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施行之日起,同品种的其他标准同时废止。2009年7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
二、自施行之日起,根据增补本需要修改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的品种,应按国家局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变更。2009年10月1日起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变更后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三、标准中采用的新对照品,由起草地区省级药品检验所供应一年。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增补本施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施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药品注册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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