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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改革需要 加快修订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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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0:56:5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为符合我国经济和能源发展与深化改革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煤炭法,并修订和完善实施细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提高能效的煤炭法规标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能源单行法有《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石油法、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还尚未立法,其他能源安全、能源替代、能源监管等领域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

  完善能源法律体系,需要结合能源各行业、各领域发展形势和任务,及时修订完善现行各单行法,抓紧制定缺位法律和重点领域法律,尤其是对能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能源法律制度。

  在单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局势于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进行修改。

  《煤炭法》修改后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对企业有利。国家结束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制度,煤炭主管部门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干预减少,煤炭生产企业不会因为没有煤炭生产许可证而无法生产,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也不会因为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而无法从事煤炭经营。生产企业只要通过验收达标,不需要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生产。

  另外,《煤炭法》修改后煤炭经营许可证不复存在,标志着煤炭交易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修订前的《煤炭法》,使很多企业虽然想从事煤炭经营,但因为煤炭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致使无法从事煤炭经营。或者由于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门槛较高,办理程序很繁琐,办理周期比较长,使很多煤炭经营的企业被拒之门外,不利于煤炭市场的平等竞争。煤炭经营许可证取消后,国家对煤炭交易的控制和干预减少,愿意进行煤炭贸易的企业可以不受约束的参与煤炭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后,煤炭交易市场化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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