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化学物质类法规对业务影响: 在中国,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定:未经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加工使用。 中国‘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的化学物质。 日本的化审法颁布于1973年,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新化学物质引入事前审查制度的法律。其后美国、欧盟等也分别颁布了类似法规。2007年欧盟实施的新法规(REACH法规)规定非新化学物质也需登记注册,影响极大。因此,中国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也被称为中国的化审法、中国的REACH法规。 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于2003年10月15日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办法》于2010年10月15日实施。新《办法》吸取了欧盟REACH的思想,加强了新化学物质申报后的跟踪控制管理、简化了1吨以下少量新化学物质的注册要求,同时规定:未经登记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加工使用。 其中禁止‘加工使用’是2010年新修订法规新增的内容。这一条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以前生产、进口违法,使用不违法。由于这条新增的规定,很多企业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成分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证据,否则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前,不下订单。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目前为2013版,包含物质总数为45612种。涂料很多都使用聚合物,大部分聚合物都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因此,为防止订单到来时因不满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而影响业务,企业应预先做好新化学物质登记的工作。 其实,新化学物质登记对业务的影响并不限于中国市场。目前,经济比较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基本都有化学物质登记的要求如前面讲到的日本化审法、欧盟REACH法规、美国TSCA法规,其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菲律宾、台湾。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化学品,如果其中的成分未列入对应国家和地区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在进入其市场前必须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 此外,受欧盟REACH法规对非新化学物质登记要求的影响,很多国家对化学物质的登记要求也延伸到了已有的化学物质。比如台湾、韩国、日本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基本都要求制造或进口数量在一定数量以上,需要申报每年度制造或进口的数量以及相关政令规定事项的义务如登记。中国、美国等也在制定已有化学物质登记要求的法规。 化学物质登记的影响,一方面体现在费用上:根据生产、进口量及物质的已知信息,需要提供一些新的测试报告的费用;另一方面体现在时间上:实验时间和登记时间。因此,未预先做准备,到时即使想花钱,也不能及时拿到登记证。 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业务的影响 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和应用一直以来都是化学品管理的重点内容。联合国的《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影响广泛,目前已颁布到第18修正版。 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SDS)给运输公司、船公司、商检、海关等。比如,中国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需要提交中文SDS和安全标签,商检审核合同方可办理报关手续。其中,出口危险化学品还需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目前要求提供GHS版的,并且要提供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版本的。比如在中国**的要提供中文版,在韩国**的要提供韩文版。 GHS是指‘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英文全称Globally HarmonizedSystem。尽管都是GHS版,各个国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不能仅仅是不同语言的翻译。 企业需要做好准备,以便所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顺利进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