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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要严肃也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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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劳模评选3家被荐单位因“不安全”被拿下》一文即出,让笔者感慨万分,思索重重,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绝对不能说说就罢,提提就算,必须拿出破釜沉舟的决心,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落实到位,还应防止否决终身制,提高被否决者的信心,制定合理的“一票否决项”,才能真正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起到效果。
  “不安全”必须被拿下。文安县和民木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较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且未积极整改;崇礼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以来,因违法基建及矿山、尾矿库技改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被累计实施经济处罚600多万元;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09年在建项目发生死亡16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下属铁矿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等被经济处罚。足以看出这三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企业负责人更是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拿下来实属应该。安全生产关乎企业生命,关乎社会稳定,关乎发展大计,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是不重视员工生命,不重视企业生存,不重视社会发展进步,只是取消他们的评先树优资格实在是“头重脚轻”了些。
  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高度重视起来,要“零容忍”对待,何况是在“一票否决”上,就得更加严格遵守,由不得丝毫放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触及相对人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应该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实施起来必须严格再严格,笔者认为要做好三个坚持。一是要坚持一个政策原则。要坚持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视同仁,对照相应文件,触及了就必须被否决,不管他是“天皇老儿”还是“皇亲国戚”。二是要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初步认为应当否决的对象,要进行客观分析,尊重事实,杜绝掺假、掺杂,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保证“一票否决”办成“铁案”。三是要建立定期消除否决制度。在帮助被否决对象端正态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同时,经过适当程序后及时给予消除否决,让他们有信心参与各项评先树优活动,而不是“干好干孬一个样”,“再好也没资格”。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项”一定要做到标准适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受到诸多因素影响,难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地域的大小、企业的多少、考核的程度、工作基础差异的制约等客观因素,都可能影响考核结果。为了防止主观臆断,必须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做到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在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确定“一票否决项”前,一定要做足事前调研工作,对涉及的事项、程序、细则和规定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它的实际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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