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山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百余吨化工残渣被偷倒在这里,污染了1900平方米土地,造成国家损失380余万元。昨天,昆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一审审结了这起污染环境刑事案,张某、林某、朱某均被判处四年及以上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一万元及以上罚金。 2013年7月,昆山警方接到环保部门报案,称有人向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疑似具有污染的化工废料。7月25日,警方抓获嫌疑人张某、林某、朱某。 张某是张家港市人,曾在扬州市从事化工废料回收处理。2011年底,他的一个朋友称有一批有毒化工废料需要处理,每车约有100桶废料,报酬2万元。张某找到昆山淀山湖镇人林某、朱某,3人商定将废料拉至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直接填埋。 商定后,张某先后3次从扬州市某化工厂将100余桶固体化工废料运至昆山淀山湖镇,交由林某、朱某处理。林某、朱某用农用小卡车将废料运送到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 昆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负责人介绍,2013年11月11日,昆山法院遵照苏州市对涉及资源环境案件推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模式,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跨行政区域审理昆山和太仓的环保案件。本案是苏州市推行“三审合一”集中管辖以来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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