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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 并未实现“清费立税”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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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2 01:13:2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了,但改革并未完全实现‘清费立税’的初衷。”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陈祥恩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河南煤企缴费情况


  根据他的调研,改革前,河南煤炭企业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污水排污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


  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煤炭销售收入的1%收取,资源税按原煤4元/吨计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2011年7月开始征收,2012年11月暂缓征收)按煤种分类确定征收标准: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


  改革后,矿产资源补偿费执行零费率,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原煤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焦作市、鹤壁市和许昌市暂定为75%,其他市(县)暂定为80%。


  “改革后河南煤炭企业仍需缴纳的项目还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污水排污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陈祥恩说。


  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企业提取,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储,企业使用需财政部门、国土部门、环保部门批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原煤5元/吨计提缴存,2014年企业应缴纳保证金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为1.05%。


  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污水排污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政府性收费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次性或不确定性支付的费用。“不同年份差异较大,企业平均负担费用占煤炭销售收入的2.52%。”陈祥恩说。


  建议细化优惠政策


  “本次资源税改革,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但由于对税收优惠条件的标准及认定部门规定不明确,企业实际上很难享受到优惠。”陈祥恩建议细化优惠政策,提高可操作性。


  “目前,煤炭企业缴纳的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费用分别由国土、林业、水利、环境等部门征收或管理,实质都是国家对煤炭企业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存在重复计征。”陈祥恩建议对相关项目进行合并征收。


  陈祥恩建议,取消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提取缴纳,煤炭企业已缴纳的治理保证金直接转给企业管理,煤炭企业根据治理需要自行支付管理。


  据介绍,目前,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治恢复理保证金使用由财政、国土、环保三部门监管审批。手续繁琐,实际上形成了储备资金和治理资金两条线,储备资金无法使用。


  陈祥恩说:“另外,财政、国土、环保部门规定,企业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税务部门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此部分资金企业虽已提取缴存,无法自由支配,但按税务部门规定还不能作为企业支出,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祥恩同时建议取消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


  “煤炭企业在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时已经按规定支付了采矿权、探矿权价款,不应该再就此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他说。


  “有的资源近期内根本不具备开采条件,但是根据国土部门的要求,煤矿深部煤炭资源要缴纳资源占用价款,这导致企业支付了巨额资金却没办法取得现实收益。”针对上述问题,陈祥恩建议根据实际开采进度缴纳深部资源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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