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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工作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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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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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

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函

安委办函〔2015〕17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2014年煤矿安全情况确定了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现将《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辖区内包片督导小组成立情况和各重点县(市、区)成立攻坚战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情况,以及湖北、江西、新疆等3个重点县(市、区)较多的省份成立省级攻坚战领导小组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2015年下半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第一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县(市、区)将退出重点县名单。
    联系人及电话:康荣、徐西春,010-64464750、64464787;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

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确定了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一、攻坚战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煤矿安全重点县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5年底,第二批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幅度超过全国煤矿平均降幅。
    二、攻坚战时间
    2015年3月-12月。
    三、攻坚战任务
    (一)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全监管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二是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个全覆盖”,即: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总经理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所有企业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示;企业建立或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
    三是抓好实际控制人(包括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再教育再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第二批重点县所在的17个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负责人、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重点县县委书记、县长进行宣讲培训;宣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法》、《国办意见》和《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会议精神和攻坚战方案等有关内容。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各地开展宣讲培训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扩大范围。
    (二)严格落实“五真”。即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凡不符合《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或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每个停产矿由县(市、区)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干部负责监督并落实真正停产,不得明停暗开;煤矿自身或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找差距、想出路,有资源、有资金的煤矿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没有资源、没有资金的煤矿尽早退出,整顿期间严禁边改造边生产;对整改完成的煤矿,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对照《七条规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当地规定组织验收,并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程序恢复正常生产;对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煤矿,确保其正常生产,不得因其他煤矿出事故而被责令停产。
    (三)加快关闭淘汰小煤矿。当前煤炭经济形势下行,煤矿效益下滑、煤矿安全投入减少,煤矿安全保障难度加大。各地要加大对小煤矿特别是灾害严重矿井的关闭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级政府下达到重点县的关闭小煤矿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且各重点县关闭比例要高于所在省(区)平均水平。
    (四)严格准入,重新核定产能。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停止核准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核减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严禁超能力生产。
    (五)普查治理水害、瓦斯等重大灾害。一是各重点县受水害威胁矿井要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落实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采用专用设备的“三专”要求,要全面启动矿区水害普查治理,并选择水害严重矿区,至少建成一个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区,划定矿区内每一个煤矿禁采线和警戒线。二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分析整改,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要严肃追究矿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好保护层开采、提前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不能用局部防突代替区域防突措施。
    (六)持续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重点县要建立或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平台,与县域内所属煤矿联网,监督煤矿正常使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等系统;培育技术服务中心,组织开展技术服务。
    (七)加快机械化升级改造。加快小煤矿机械化升级改造,每个重点县至少建设一个采煤、掘进机械化示范矿井,带动县域内有条件的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通过能力核定办法予以确认;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
    (八)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生产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煤矿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意见》要求。重点县域内煤矿招工,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县域内建立并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九)严厉打击并彻底遏制无证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重点是证照不全、失效继续组织生产,未核准先建设、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以掘代采、以探代采,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和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违规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等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四、攻坚战机构及责任
    (一)成立县级攻坚战领导小组。
    各重点县要成立县级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或县长任组长,组织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做好各项落实工作的原始记录以备查,确保完成攻坚战任务。

    重点县领导小组组长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督检查,特别是人员多、灾害重、生产不正常的煤矿,在中秋、国庆、“两会”等关键时间段要去走一走、看一看,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实情,做到心中有数,监管有方,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成立包片督导小组。
    各重点县所在的省、市两级政府要联合成立包片督导小组。原则上每市(州)成立一个包片督导小组,组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一人可兼任2个及以上包片督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重点县所在地市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批和第二批均有重点县的省份,调整包片督导组的,调整后情况要一并上报。
    包片督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所包县的攻坚战实施方案,与所包县领导小组组长签订责任状,并对所包县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就所包县的关闭奖励、机械化改造、灾害治理、技术指导等方面研究政策,采取措施,提供服务。
    3.对所包县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对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凡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在事故批复中要明确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停止审批新建30万吨/年以下矿井;停止审批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核准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所需费用由省(区)、市(州)两级政府负担,不得向煤矿收取费用。
    5.督促、指导所包县内省属、市属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办意见》、《七条规定》。指导上述煤矿的上级公司成立包片督导小组。该类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要给予煤矿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并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6.对完成攻坚战任务的县委书记、县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省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对完不成攻坚战任务的县委书记、县长及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7.负责本省(区)攻坚战活动调度统计及信息上报工作,并明确指定1名联络员与国家煤矿安监局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工作联系,省、市、县三级均要明确攻坚战信息报送责任人员,确保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成立省级攻坚战领导小组。
    重点县较多的江西、湖北、新疆等3省(区)要成立省级攻坚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副主席)任组长,并邀请省(区)组织部、纪检委和检察院、法院、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指导协调监督本省(区)各包片督导小组的工作。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督查巡检组。
    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宋元明同志担任,邀请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部分退休老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
    1.制定攻坚战总体工作方案,并监督执行。
    2.督导检查省(区)攻坚战领导小组和各包片督导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巡查、抽查重点县攻坚战开展情况。
    3.研究制定关闭奖励、安全改造资金、能力核定、培训交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提供服务。
    4.对重特大煤矿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批复意见或结案通知中要明确关闭矿井,严厉追究小煤矿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级负责人的责任,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没有完成攻坚战任务导致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煤矿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分;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煤矿事故的,再加重处分档次。
    5.指导协调各地举办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学习班,协助灾害严重的矿井进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等工作。

    6.对完成任务的各包片督导小组和重点县攻坚战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7.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每半年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其辖区内第二批重点县攻坚战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党委、政府以及省、市联合包片督导小组通报第二批重点县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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