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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内蒙古自治区努力转变煤炭生产监管工作方式,调整工作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煤炭生产秩序稳定运行。
一是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暂行规定》。鉴于煤炭生产监管方式的调整,为尽快弥补监管政策性空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结合自治区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基本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是学习借鉴外省煤炭生产监管做法。组织有关人员到山西省、陕西省进行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讨如何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的煤炭监管工作。在区内,通过召开部分重点产煤盟市、旗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新形势下加强煤炭监管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思路。
三是积极开展煤矿生产要素登记和公告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要求,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煤矿生产要素登记公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区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煤矿生产能力等生产要素登记和公告的范围、内容、途径、程序及相关要求,制定了加强煤矿监管的具体措施。目前登记公告工作已基本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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