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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河南强化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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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3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网站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日前河南省政府正式下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规定》明确,所有矿井必须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的,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核减后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向煤矿下达超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指标和任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同时要求,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新建、改扩建、产业升级及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生产矿井,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此外,《规定》明确提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对于违反规定的煤矿,将撤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同时对煤炭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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