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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二审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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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草案在第一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的表述。

草案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草案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草案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建议总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事故处理原则,同时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应向社会公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同时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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