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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站房、供氧站,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门。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或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或建筑毗连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其范围为周围5m的,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
氧气站、供氧站的乙类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液氧储罐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5的规定。总液氧贮罐容积小于等于10m3时,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与使用建筑的门、窗等洞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当使用建筑等于或低于三级耐火等级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2 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贮罐间内,且一面贴邻使用建筑物外墙建造时,应采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分隔,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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