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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严格控制煤矿超强度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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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为有效控制山西省煤矿超强度生产问题,6月19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实施意见”,提出煤矿上级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不得以各种方式向煤矿下达或变相下达超登记公告能力的产量计划。
  根据规定,山西省煤矿矿井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核定)能力,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均衡生产。煤矿月度生产计划可结合采场条件、市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最大月产量不超过年度月均计划的1.1倍。山西省将支持开采条件好、机械化程度高、生产布局合理、安全有保障的矿井,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不过,凡进行生产布局调整、生产工艺和装备改变、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提出,现阶段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应超过1200米。开采深度超过规定的:建设矿井应在初步设计中按要求增加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专项内容,由设计批准单位组织专项论证后批准;已经批准设计尚未完成建设的也应补充相关内容重新组织论证并批复;生产矿井应编制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方案或设计,将由省煤炭工业厅组织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
  今后,山西省所有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选用技术先进、配套合理、可靠性高的综采装备,逐步提高工作面自动化程度;禁止采用炮采工艺,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特殊条件下的开采工艺我省未明确允许的应按规定批准。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
  据了解,矿长是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应将生产布局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绩效考核范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追究矿长的责任。同时,煤矿上级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不得以各种方式向煤矿下达或变相下达超登记公告能力的产量计划,把规范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与控制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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