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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化工厂超标排污被罚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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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enzene123 于 2016-3-1 12:13 编辑

江苏省环保厅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扬州一化工厂超标排污被罚款603元,引发网友热议。
26日,该企业所在高邮市环保局给出了解释:目前,已经对该企业执行的罚款共计139603元。其中,603元只是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中一项废水PH值超标的罚款。
高邮市环保局称,去年10月12日,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超标(5.53,标准6-9);擅自扩大产能,该企业2015年产量2300多吨,已超过环评1500吨/年产能,没有报批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建设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一台,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企业内贮存蒸馏残液共约376吨。
对此,2015年12月25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邮环罚字〔2015〕71号),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2015年11月9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光明化工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
目前已报高邮市环保局审核;蒸馏残液固化后送光大环保(宿迁)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填埋处置,已转移处置100吨;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已拆除。下一步由扬州市环保局和高邮市环保局督促光明化工尽快安全处置蒸馏残液,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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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在挠痒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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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罚的也太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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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应该有章可循才好,不能过多或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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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41515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603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晒出来让大家看看

执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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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這說明地方环保厅執行還是停留在人治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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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讲,是否触犯“环保法”,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行政罚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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