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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交流] 电信优惠原则入法三年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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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北京9月23日讯 记者万静 9月25日是第五十四个“国际聋人节”。9月22日,聋人大学生安东(化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送交一封建议信,建议工信部尽早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关于鼓励电信企业给予听力残疾人优惠的规定。安东现就读于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因对网络使用频繁,家庭收入却有限,经常为高额网络费犯愁。
                安东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听力残疾人达2004万,大多数人依靠政府的补贴度日,现行的电信收费标准对他们来说负担沉重。

  为了减轻听力残疾人的经济负担,2008年4月24日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

  2011年4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其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逐步向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采用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产品无障碍设计,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

  安东在建议信中提出,工信部应尽早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鼓励电信行业给予听力残疾人价格优惠。

  安东的这封建议信得到了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聋人同学的热烈响应,有300多名同学签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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