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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化肥等产品进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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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0-1-1 08:00:0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12-17] 来源于:中国化工信息网       财政部12月11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化肥、原油等产品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据了解,调整细则将随后公布。
    财政部表示,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宏观调控需要,2014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有关精神,保持宏观调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4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适当降低了化肥出口关税税率。
    另外,2014年我国将对76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平均优惠幅度达60%。其中,新增和进一步降低税率的产品包括活塞航空发动机、手机和平板电脑取像模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同时,为充分发挥关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变化情况,2014年光导纤维预制棒、多点喷射涡轮增压汽油机等部分商品将不再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为落实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方针,2014年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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