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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顽疾久治不愈 我国“猛药”治污步入常态 | 我国早就提出了环保“三同时”理念,就是为了避免步入发达国家曾出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泥沼;同时,在法律法规上有《环保法》及诸多环保监管方面的“尚方宝剑”。按说,依法依规对环保污染开展监管,不会出现与社会愿望大相径庭的结果。但综观当前国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现状,用“非常不尽如人意”恐怕并不为过。人们不禁发出这样的反思与质疑:污染顽疾缘何这般难治?是我们的环保理念还是监管方法出了问题?
笔者以为,要厘清这个问题并不复杂,污染顽疾久治不愈的原因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污染企业偷排的手段刁钻多样,能够轻易逃避监管。比如,有的企业偷埋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江河湖泊。二是环保工作面广量大,而监管力量和手段相对薄弱,不能形成有效全覆盖。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前来投资的企业网开一面,只看重对方创造的税收和就业机会,以及对当地GDP的贡献率,而对其污染往往熟视无睹。四是执法力度严重不足,法律的威严让渡于以罚代法,使违法企业肆无忌惮。五是排污收费标准和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权衡利弊,让违法企业有利可图。
如今,管理层在看准了问题的根本要害之后,终于开出了一剂猛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在2015年6月底前,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显然,此举意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新的征收标准不仅具有统一性,能够避免地区间收费不平衡,有利于区域污染的联防联控;而且环保成本上升的压力,将会让企业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开展治污;更重要的是,随着明年新环保法的实施,其“上不封顶、按日计罚”的强硬规定,会让那些一贯偏爱缴点罚款就万事大吉的企业掂量掂量,是踏踏实实搞环保划算,还是缴纳巨额罚款合算。
当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不能杜绝偷排行为,有的企业可能会为逃避加码的排污费实行更加疯狂的偷排。对此,有关部门必须高擎法律这柄“尚方宝剑”严格执法,对于触犯法律的环保违法行为,要有更多的经济手段、刑事手段派上用场。
9月10日,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当地6家化工企业恶意污染环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6家化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无独有偶,当天,内蒙古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判处4名被告1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这两起案件的判处结果,相信会引起一些污染化企的重视。
总之,无论是国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还是两地法院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作出的判决,一定会让更多企业看到:我国“猛药”治污已经步入了常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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