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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两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原油管道实施停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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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22:42:33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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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对两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原油管道实施停输的决定


安监总管三〔2014〕11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我局在暗查暗访中发现,你公司所属两条原油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临邑—沧州原油管道存在占压等安全隐患267处,沿途10个人口密集区段长度占原油管道总长度的27.1%,管道本体结构性损伤严重;塘沽油库—大港天津石化公司φ426原油管道所经地区河流沟渠较多,原油管道本体腐蚀严重且焊缝存在缺陷,腐蚀点最薄处不足3毫米。以上两条原油管道安全隐患短期内不能消除,存在发生泄漏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风险。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两条原油管道停止输油。要求你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制定两条原油管道停输方案并严格执行。2014年11月20日前上述管道必须停止输油,12月10日前完成上述管道无害化处理等全部后续工作。

二、两条原油管道停输后,要尽快对管道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检测评估,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于停止输油之日起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隐患排除后经我局审核同意方可恢复输油。

三、对整改困难、确需政企联动协调解决的隐患,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报送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请其协调解决。

四、精心调度组织,优化成品油资源配置,确保华北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不受影响。

原油管道途经的山东、河北和天津3省(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做好管道停输工作,并依法依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排除企业报送的安全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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