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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碳市将至 配额分配难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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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00:03:0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统一碳市将于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中国从而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如何在公平、效率、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以及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等多个方面取得平衡,确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配额分配方案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配额作为控排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温室气体的许可单位,代表的是各控排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碳排放权利,是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

    配额分配作为碳交易体系建设的关键,需要解决三个问题:配额分配给谁?怎样分配?分配多少?分配方案虽不直接影响减排的总体目标,但却决定了控排单位的减排和履约成本,以及这种成本在控排单位、消费者以及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分摊。

    然而,配额分配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需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能源结构、重点产业,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取向设计。重庆试点采取自主申报的分配方法,其余6个试点(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东、湖北)对已有的主流配额分配方法,包括拍卖法、历史排放分配法(下文简称“历史法”)以及基准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

    优化历史排放分配法

    除了重庆和深圳试点以外,其余5个试点都选用了基于历史排放强度或历史排放量的免费分配方法。该方法操作简单、不参杂个人主观因素、可接受性强,有助于控排单位实现低成本过渡。但与此同时,历史法也存在历史数据或基准年在不同个体之间的适用性差异、初始配额与实际排放的偏离,以及无法兼顾新增产能和企业早期减排行动等问题。

    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企业在排放边界、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快速变化,以及行业发展的变化,为配额分配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此,各试点主要通过事前限定和事后调整两种途径进行尝试和探索。其中,事前限定对基准年和历史排放数据的选择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事后调整主要是在核查控排单位当年实际排放量之后,对初始配额进行调整。

    7个试点中,广东选取的历史排放数据最新,为2011-2013年数据;其他试点的历史排放皆为2009年后连续3-4年间的平均值。

    其中,上海、湖北、广东试点针对排放边界和产能变化做出了事前限定要求。上海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控排单位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最接近现有边界年份/月份的排放数据;如2011年相对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过50%,则取2011年的排放数据。除此之外,湖北和广东还对数据缺失及停产等情况做了相应的基准年和历史排放数据的调整措施。

    北京、天津和广东在分配方案中增加了配额调整量、产量修正因子等,以确保配额分配的适度性在可控范围内。除此之外,广东还规定2014年自主停产超过6个月的,非正常生产月份的配额经核实后将收回注销。湖北则规定对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或收缴。

    在认可控排单位早期减排行动方面,上海在历史法分配公式中增加了“先期减排配额”,即经审核的节能量按照1:2.23换算为碳减排量,其中30%纳入,每年10%,分3年发放。节能量来自2006年-2011年,控排单位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完成节能量审核的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天津则采用“绩效系数”的方式,综合考虑控排企业先期减碳成效以及企业控排的技术水平。

    在新增产能的配额分配方面,各试点差异较大,北京和天津基于纳入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广东基于年综合能耗;上海则综合考虑设计产能下的年排放量、生产负荷率和当年投入生产的月数占全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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