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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天然气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竞争性最强的天然气市场。美国在天然气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市场开放程度不同,所采取的天然气价格管理方法也不同。美国的天然气工业已进入成熟阶段,其价格管理手段和体制经过不断改革与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本文拟对美国的天然气价格管理进行分析,以提出对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具有借鉴意义的建议。
一、美国天然气价格管理的分析
(一)引入以竞争机制为主导的价格管理改革
首先对天然气井口价格放松规制。 1989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 《天然气井口解除控制法》, 该项立法修正了《天然气政策法》,废除了所有对井口“或天然气气田销售”价格剩余的限制,以便在一组高效生产商之间创造竞争。 通过这些措施,基本上形成了天然气产业上游的竞争性市场结构。其次是要求管道运营商将自身的运输和销售职能彻底分离。禁止管道公司涉足天然气买卖业务,解除捆绑式销售,使运营商转变为专业的天然气输送商;第三方公开接入管道网络,管道公司必须履行平等输气原则,无歧视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输服务。鼓励建立和发展市场中心,以市场的方式转让管输和储存能力。管道公司还必须及时披露天然气管输能力分配方面的信息,以降低在管输系统方面的信息不对称。 通过这一系列做法,使美国的天然气产业引入了竞争机制。
天然气产业的管输业务与销售业务被彻底分开,管道运营商的业务只局限于提供专业管输服务,下游的销售市场形成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大终端用户还可以直接向生产商购气,并要求管道运营商提供管输服务。
在原有的管道运营商、终端用户之外,还出现了专业的经销商。终端用户因而能够在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进行供气选择。正是由于交易途径的多样化,使得交易方式也多样化了,天然气现货市场发展迅速,短期合约大量取代长期合约,“照付不议”逐渐让位,期货市场得到迅猛发展,天然气零售网络逐渐在全美形成。
(二)颁布规范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
美国对天然气市场及其价格监督管理的重要特点,一是将政府的监管行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二是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由此对政府提出的放松管理的要求,及时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尽可能地在天然气产业引入竞争机制。美国政府对天然气行业的每一步改革都以法律的修改为先导,其大部分天然气立法都是以加强天然气供应方面的竞争为目的的。美国的天然气价格法案主要有:
1.1938 年的《天然气法》。
为避免建造输气管道大量消耗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等资源,美国政府对天然气输送这一自然垄断领域进行了监管。根据该法案,国会授权联邦电力委员会 (以下简称 FPC) 为州际管道公司输气制定管输费率。FPC 不管制井口价格和州内的输气费和配送费,这些费用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管制。
2. 1954 年的菲利普斯决议。在该决议确立的早期天然气工业结构下, 整条产业链上的价格都受到了管制;井口价和管输费受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控制,配送费受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控制。
3. 1978 年的《天然气政策法》。 该法案同意逐步解除对井口价格的管制。
4.1985 年的 FERC 436 号法令。为了削弱管道公司的垄断势力,该法令要求管道公司提供公开准入服务(但是没有强制性要求) ,允许用户直接与生产商协商价格,并与管道公司签定独立合同。
5.1989 年的《天然气井口价格解除管制法》。该法案要求取消所有的井口价格控制,从而完成了井口价解除管制的过程。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井口价由市场定价。
6.1992 年的 FERC 636 号法令。 要求管道公司将天然气销售、输送、储存服务进行分类,相对独立地提供服务,并实行分类计价。分类计价的目的是使管道公司和其他销售商的服务形成可比性,促使管道公司降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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