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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平原煤制气重整历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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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48:32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在大平原煤制天然气厂的原始投资者大平原气化联营公司破产之后,没有任何私人公司愿意接手经营大平原煤制气厂。然而,由于这个厂的规模巨大,一旦停产将对达科他州的就业及整体经济造成重大冲击,因此达科他州州长及国会议员强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介入处理。此外,因为美国能源部对于大平原气化联营公司所欠的15.4亿美元贷款具有连带担保责任,美国能源部事实上也不得不出面解决问题,连同利息美国能源部总共替大平原气化联营公司偿还了16.4亿美元的债务。1986年6月30日,美国能源部以10亿美元的账面价(从代偿的贷款中扣抵)取得大平原煤制气厂的所有权。

    美国能源部取得大平原厂所有权后,并无意将其作为国营企业长期经营,于是在1988年10月31日将大平原厂转让给美国北新电力合作集团(Basin Electric Power Cooperative,以下简称“北新电力”)经营。售厂合同中包含了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1. 北新电力支付八千五百万美元现金给美国能源部。
    2. 美国能源部支付总计一亿两千万美元现金作为大平原厂运营与整修之用,其中包含:
    (1) 三千万美元环保基金以改善硫化物污染(借贷)
    (2) 七千五百万美元运营基金(借贷)
    (3) 一千五百万美元运营周转金(给付)
    3. 二十年利润分享协定(1988年11月到2009年12月),当大平原厂的合成天然气有利润时,须按所规定比例上缴给美国能源部,无获利的年份则不用付款;所有副产品的获利由北新电力独享,不用分给美国能源部。详细的利润分配比例与时间段如下:
    (1) 1988年10月到1989年12月间出售合成天然气的利润100%交给美国能源部。
    (2) 1990年1月到1994年12月间所有的获利由北新电力独享。
    (3) 1995年1月到2004年12月间出售合成天然气的利润100%交给美国能源部。
    (4) 2005年1月到2009年12月间出售合成天然气的利润60%交给美国能源部。
    另外,当时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发展替代石油的煤制合成燃料,对于煤制合成燃料提供了许多生产税收抵免(production tax credit),但是大平原厂的转让协议中,美国政府已经承担绝大部分的亏损,因此要求北新电力必须放弃这些税收抵免。
    在1988年8月正式将大平原厂转交北新电力经营时,美国能源部自行估计整个转让合约约值六亿美元,然而同年10月美国国会审计总局(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以下简称GAO)对于美国能源部的估算进行纠正,指出其中几项计算错误:
    (1) 北新电力被要求放弃的税收抵免(当时预估值三亿美元)不应该算成对政府的付款。
    (2) 美国能源部借给大平原厂的运转基金,未来归还时不应该算成收入。
    (3) 一千五百万美元运营周转金的交付款应该在美国能源部的收入中扣除。
    美国国会审计总局重估后的转让协议总价值约两亿美元。1988年,美国国会审计总局估计二十年的利润分享约可入账一到两亿美元,2010年利润分享期截止后,北新电力根据此利润分享协议付款总额为3.91亿美元。若不考虑二十年间的利息与通货膨胀,美国能源部总计亏损十余亿美元。
    北新电力接手经营大平原煤制气厂之后,由于煤制合成天然气利润不佳,因此致力于发展副产品以提高收益。二十多年来大平原厂投资生产的副产品种类逐步增加,副产品种类包含:硫酸铵、无水氨、二氧化碳(用于提高原油采收率)、粗甲苯基酸、氪/氙气、液态氮、石脑油、苯酚、焦油,副产品占营收的比重从1989年的2%逐步提高到2013年的58%。多样的副产品联产是大平原厂获利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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