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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西省安监局获悉,为了加强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装载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危化品销售装载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山西日前出台危化品企业“十不准”规定。
“十不准”规定是:未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试生产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准销售危化品;不准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或销售危化品;不准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化品;不准向未随车携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危化品;不准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道路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剧毒化学品;不准向现场安全考试不合格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所驾驶的危货运输车辆装载危化品;不准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化品;不准向未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危化品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化品;不准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不准不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粘贴或不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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