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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险急敲企业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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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02:04:44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如果展开对煤化工发展的讨论,那么环境问题最为让人担忧。以山西为例。据环保部门监测,山西主要炼焦区大气中颗粒物高达800毫克/立方米,苯丙芘含量超标,附近地表水中化学耗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也严重超标。还有的煤化工项目扎堆地区,水污染已经成了当地的心头之患。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实现环境保护,走清洁生产道路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境责任险)开始摆上了日程。那么,作为环境责任强制险的主要市场——煤化工企业,推行得又如何呢?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第二个强制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2007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环境责任险开始试点。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在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随着全国环境压力越来越大,2013年1月,环保部再次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国家首次对环境责任险提出“强制”概念。这似乎预示着,未来环境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在全国实施的第二个强制保险产品。
试点主力军
2012年12月31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脊化工”)发生苯胺泄漏事故,最终8.7吨苯胺流入浊漳河,污染了山西、河南、河北三省数百公里河道,沿线数百万人口的生活受到影响,河北省邯郸市一度发生大面积停水。天脊化工自2011年开始购买环污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赶赴现场核定损失,并预付了环污险事故赔偿款100万元。根据天脊化工的投保额,企业最高可获得600万元的赔偿。这是国内首例煤化工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赔付案。
据了解,目前国内主要煤化工大省都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都把当地煤化工企业作为重点。陕西是煤化工大省。2012年,《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保险责任试点工作。中石油煤层气韩城分公司、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黄河煤化有限公司、陕西中汇煤化有限公司等该省主要煤化工企业列入首批试点工作。去年4月,山东省环保厅、山东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在全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煤化工等企业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据了解,各省对企业投保限额要求不一,但基本上单个投保企业赔偿限额最低100万元,最高1500万元。组织试点的当地政府普遍认为,煤化工是最热的产业之一,也是环境风险很大的产业,再加上已经有多起污染环境事件发生,所以,在煤化工企业当中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叫好不叫座
有了活生生的快捷高效的无后顾之忧的赔付案例,是否就激发了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热情?在各省实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情况来看,事实却不尽然。
据记者了解,从2007年至今,国家政策上对环境污染责任险都发出了积极信号,导向上也是非常明确的,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表现在保险公司产品供给乏力,企业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相关配套制度严重滞后。关键的是,企业对这一绿色环境险积极性不高。环保部曾就试点工作开展调研,发现一些企业去买保险并非寻求风险转嫁的因素,而只是给推广部门一个交代。环保部的报告还显示,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不愿参保的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而且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谈到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交易成本太高,难以成交。保险公司怕自己的产品赔钱,企业觉得自己风险未必真会那么大,不需要买。二是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并不了解污染企业及环境损失等信息,很难设计出适合的产品;企业也不确定保险产品对自己的保障程度,同时也不能充分提供相关的污染信息。三是企业的损害环境赔偿等责任也不明确、追索上不够有力,对企业来说,没有强烈的倒逼动力去投保。四是环保部门对企业污染信息披露不够。
不过记者发现,企业对环境责任险积极性不高,关键还是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环境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非常不完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承担了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据了解,企业并不是没有污染问题,而是遇到这类问题时“公了”或“私了”较多。一家企业老总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损失赔偿仍由政府起主导作用,很多情况下对企业责任落实得不够。因此,企业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足,导致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积极性不高。而另一些地方国企虽然发生过因超标排放被处罚的现象,但并未对周边环境或群众的污染损害也从没有进行过赔偿。
同时,记者也发现,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环境责任险的功能。神华集团是国内最大的煤化工企业,但这家企业也没有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而是采取了另一种承诺形式。2012年10月30日,环保部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不过,经过水污染诉讼案风波,神华集团已经开始考虑这种保险形式。2013年9月24日~9月27日,煤制油包头煤化工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组织召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培训会。分公司各部门中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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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介绍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印度环境部根据该法授权于1992年3月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组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保险起征数量。这些物质均为毒性高、易燃易爆或具有较高反应性的化学物质。
巴西于1981年颁布首部环境法,即第6.938号法律第14项条款要求污染者无论在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都必须对环境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此后,巴西国会于1998年2月12日通过的第9.605号环境犯罪法,对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处以最高至5000万巴西里亚伊约合2232万美元)的罚款。巴西本国以及外国银行都开始要求企业客户采取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将企业是否能够出具保险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给予贷款的条件。Unibanco-AIGSeguros保险公司在2005年开发了首个综合企业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该公司一直在与25家来自石油、石油化工、化工、纸浆和造纸、纺织、金属以及采矿行业巴西的主要公司进行保险方面的谈判。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已经开始执行了某种污染保险,但还无法得知相关的详细情况。该公司在2000年7月到2001年7月之间曾将接近700万升石油和副产品泄漏,巴西联邦及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公司处以了1.3亿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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