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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一锤定音。
那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哪些领域更需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难点何在?需要哪些方面的配套措施?在能源领域尤其煤炭行业,混合所有制又发展到什么程度?企业界人士的心态如何?为此,《中国电力报》记者专访了多位经济界、煤炭界专家及煤企人士,试图一探究竟。
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新概念
“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新概念。”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白玫认为,混合所有制可以从宏观经济与微观层面加以解释。
在宏观经济层面,例如在1949~1952年期间,我国经济即包括国有经济、外国垄断资本所有制经济、官僚买办资本所有制经济、民族资本所有制经济、封建地主所有制经济的所有制,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
就微观层面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私合营企业就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当前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如果中资部分为公有制经济时,也属于混合所有制范畴。
白玫表示,《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微观层面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当前,我国包括能源行业在内的垄断行业改革滞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垄断性国有能源企业在一些重要领域通过各种方式阻碍行业开放,使得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克 洪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在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时候,不能片面地认为国有与民营才是混合,事实上,国有(集体)与外资、民营之间的合作,都可以视为混合所有制的具体体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卓元认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改革,就是变成混合所有制经济,我们现在国有企业绝大部分都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不要一想到混合国有制经济都是国有控股的,现在也鼓励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国有资本控股,也可以非国有资本控股。”这种理解与《决定》的阐述是相吻合的。《决定》认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因而,要“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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