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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共12条,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
《考核办法》指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2个方面,实行双百分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重庆市等11个省(直辖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等10项指标。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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