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搜索
查看: 948|回复: 0
收起左侧

[分享] 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2-28 04:20:15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设计必备条件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具备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七十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十一条 露天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第七十二条 工作场所空气粉尘浓度管理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第七十三条 粉尘监测
(一)粉尘检测项目应包括: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等。
(二)工作场所测尘点应符合表6规定。
(三)应配备不少于4台粉尘监测设备。
表6 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监测点

生产工艺测点布置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m~5m处
穿孔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


第七十四条 煤矿应设置洒水降尘水池,其水源应满足降尘洒水所需的最大供给量,洒水管路铺设到需要洒水降尘的工作场所。采剥、运输、排土等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除尘等防尘措施。穿孔可采取孔口密闭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爆破后采用车载远射程喷雾机覆盖爆破区域。装载宜采用车载喷雾机覆盖降尘措施。破碎站应建立防尘隔离网,采用喷雾或除尘器除尘,带式输送走廊应密闭。维护道路用的洒水车规格和数量应符合《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规定。
第七十五条 煤炭堆放场地应设计防风墙、煤尘喷淋设施、防风抑尘网等防尘措施。露天储煤场应设置供排水设施。
第七十六条 应加强对穿孔、挖掘、装载、运输设备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
第七十七条 必须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章 高温防治设施设计
第七十八条 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个体防护,减少高温影响。
第四章 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第七十九条 工作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
第八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对工作场所噪声每6个月至少监测1次。

第八十一条 工作场所监测点见表7。
表7 工作场所噪声监测点

生产工艺测点布置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工人作业地点
穿孔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

第八十二条 优先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达不到要求,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如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五章 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施设计
第八十四条 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施按有关规定设计。
第八十五条 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
第八十六条 露天煤矿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七章 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第八十七条 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等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按有关规定设计。
不想打字就选择快捷回复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GMT+8, 2025-4-7 19:43

Powered by 以梦为马,不负韶华

© 2024-2099 Meng.Horse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