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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事故灾害的分类
1、分类:
⑴.按造成事故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事故:
a、自然事故。自然事故指人不能抗拒的事故,如:滑坡、陷落、断层、突出、突水。
b、破坏事故。破坏事故指有意识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事故,如人为故意爆炸事故。
c、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玩忽职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事故,如提升过卷事故。
⑵.按伤亡人数分为以下几种事故
按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30人;重大事故>10—29人;较大事故>3—9人;一般事故<3人。
事故报告时间:现场单位一小时内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在2小时内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⑶.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几种事故
a、轻伤事故:指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或几个工作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b、重伤事故:重伤指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事故。一般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人扶助;完全丧失劳动力,不需人扶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需减轻或调换工作。
c、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造成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
⑷.按事故的发生级分:
a、顶板事故: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煤)造成伤害事故。
b、机电事故: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伤人等形成的伤害事故。
c、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事故。如车辆挂、挤、轧人,斜井跑车,竖井礅罐,连续运输机及胶带运输机皮带伤人。
d、瓦斯事故: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瓦斯突出,气体窒息(中毒)造成的伤害。
e、火药及放炮事故:火药放炮事故指火药,雷管爆炸,崩人、伤人、跑烟熏人等形式的伤害事故。
f、水害事故:水害事故指老空水、含水层水,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等,造成的伤害事故。
g、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指煤矿自然发火和外因造成的火灾,直接伤人或产生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伤亡及地面火灾等造成的事故。
h、其他事故:如地面工厂等轧死,矸石山滚下至死,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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