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就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专项督查情况进行了通报。督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由企业支付费用的现象。
2013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七个专项督查组对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广西、贵州等省(区)的31家甲级、乙级评价与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督查,并延伸走访考察了6家相关企业及3个工程项目单位。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区在督促评价与检测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发挥防范事故技术支撑作用等方面有了明显进展。
此次督查也发现了一些地方、机构和企业在评价与检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存在监管不到位、不严格、不彻底,有的只对文件进行了转发,没有对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作业备案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部分机构技术服务质量不够高。服务报告不够严密,有的评价报告前后矛盾、表述不一致,评价结论照搬条文,过于笼统;有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信息不全,引用的标准、规范等已经废止或失效。
部分机构服务行为不够规范。有的评价与检测机构为了承揽业务,对项目风险评估不客观,故意降低项目风险难度;有的现场勘查流于形式,勘查记录存在重复、雷同和描述不准确的问题。个别安全评价机构为了满足资质条件要求,违规聘用社会其他单位人员充当专职评价师,并冒名签字出具报告。
对此,国家安监总局要求,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要督促存在问题的评价与检测机构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资质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