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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五哥 于 2015-3-12 01:41 编辑
防爆标志解析
①气体组别
典 型 的
危险性
气 体
| 欧洲电工
标准化委员会
EN50014EC
| 北 美
NEC500条款
CLASS1表气
| 中 国
GB-3836-1
| 最小点燃能量
(微 焦)
| 乙 炔
| ⅡC
| A
| ⅡC
| 20
| 氢 气
| ⅡC
| A
| ⅡC
| 20
| 乙 烯
| ⅡB
| C
| ⅡB
| 60
| 丙 烷
| ⅡA
| D
| ⅡA
| 180
|
注:中国GB3836标准规定ⅡC级最小点燃能量为19微焦耳,ⅡA级最小点燃能量为200微焦耳。
气体分组和点燃温度,在一定环境温度和压力下与可燃性气体和空气的混合浓度有关。
②温度组别(T组)
这是与气体点燃温度有关的电气设备(假定环境温度为40℃时)的最高表面温度,点燃能量与点燃温度无关。在标准BS5345第一部分中列出了所有可燃性气体和其组别。
最高表面温度(℃)
| 温度
| 组别
|
| IEC79-8
| GB3836-1
| 450℃
| T1
| T1
| 300℃
| T2
| T2
| 200℃
| T3
| T3
| 135℃
| T4
| T4
| 100℃
| T5
| T5
| 85℃
| T6
| T6
|
③防爆标志
以下以CENELEC氢气防爆标志为例:E Ex ia ⅡC T4
E:按CENELEC标志认可
| Ex:防爆公用标志
| ia:防爆型式(本质安全)
| Ⅱ:设备组别
| C:气体组别
| T4:温度组别
|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BS EN60529;1992)
第一位特征数字防止固定导体异物进入
0
| 无防护
| 1
| 固定异物直径大于50mm
| 2
| 固定异物直径大于12mm
| 3
| 固定异物直径大于2.5mm
| 4
| 固定异物直径大于1.0mm
| 5
| 防尘
| 6
| 尘密
|
第二位特征数字防止进水造成有害影响
0
| 无防护
| 1
| 垂直滴水
| 2
| 倾角75-90°滴水
| 3
| 淋水
| 4
| 溅水
| 5
| 喷水
| 6
| 猛烈喷水
| 7
| 短时间侵水
| 8
| 连续侵水
|
举例:IP 65即要求具有尘密及对外壳喷水有防护功能
| 本安的 就选 Exia II CT4
隔爆的 就选 Exd II CT4
防护等级 IP65 IP66
一般情况都能满足
防爆方法对危险场所的适用性:
序号 防爆型式 代号 国家标准 防爆措施 适用区域
1 隔爆型 d GB3836.2 隔离存在的点火源 Zone1,Zone2
2 增安型 e GB3836.3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Zone1,Zone2
3 本安型 ia GB3836.4 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Zone0-2
本安型 ib GB3836.4 限制点火源的能量 Zone1,Zone2
4 正压型 p GB3836.5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Zone1,Zone2
5 充油型 o GB3836.6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Zone1,Zone2
6 充砂型 q GB3836.7 危险物质与点火源隔开 Zone1,Zone2
7 无火花型 n GB3836.8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Zone2
8 浇封型 m GB3836.9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Zone1,Zone2
9 气密型 h GB3836.10 设法防止产生点火源 Zone1,Zone2 |
举个例子:仪表的防爆标志为Ex(ia)ⅡC T6 的含义 :
标志内容 符号 含义
防爆声明 Ex 符合某种防爆标准,如我国的国家标准
防爆方式 ia 采用 ia 级本质安全防爆方法,可安装在 0 区
气体类别 ⅡC 被允许涉及ⅡC 类**性气体
温度组别 T6 仪表表面温度不超过 85℃
Ex(ia)ⅡC 的含义
标志内容 符号 含义
防爆声明 Ex 符合欧洲防爆标准
防爆方式 ia 采用 ia 级本质安全防爆方法,可安装在 0 区
气体类别 ⅡC 被允许涉及ⅡC 类**性气体
对于防爆等级的选择应该看整个装置的防爆区域划分,确定是隔爆还是本安;根据危险气体来选择气体组别和温度组别;
防护等级要看是什么仪表,仪表处于一个什么环境中:
对于就地的机械式仪表,一般IP55就可以了;
对于电子仪表,防护等级要高一点,IP65就差不多了;
但如果环境所迫,比如是地下水管上的仪表,可能就要IP67或是IP68了;
中华人民**国**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国**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1987年12月16日 劳动**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
1 引 言
1.1 制定目的
为了防止在**危险场所中, 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 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 确定**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 按照**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 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
1.3 电气整体防爆
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 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以实现整体防爆。
1.4 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 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 并向劳动**部备案。
第一篇 第一篇 **性物质和**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2 **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
2.1 **性物质的分类
**性物质分为三类:
Ⅰ类: 矿井甲烷;
Ⅱ类: **性气体、蒸气;
Ⅲ类: **性粉尘、纤维。
2.2 **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
**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 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表1 **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分组举例表
─┬───┬───┬───────────────────────────
│最大试│ │ 引燃温度(℃)与组别
│验安全│最小点├───┬───┬─────┬───┬───┬─────
类│间隙 │燃电流│T1 │T2 │T3 │T4 │ T5 │ T6
和│MESG │比 ├───┼───┼─────┼───┼───┼─────
级│(毫米)│MICR │T>450│(450≥│300≥T │200≥ │135≥ │100≥T
│ │ │ │T>300│>200 │T>135│T>100│>85
─┼───┼───┼───┼───┼─────┼───┼───┼─────
Ⅰ│MESG= │MICR= │ │ │ │ │ │
│1.14 │1.0 │甲烷 │ │ │ │ │
─┼───┼───┼───┼───┼─────┼───┼───┼─────
Ⅱ│0.9< │0.8< │乙烷、│丁烷、│戊烷、己 │乙醚、│ │亚硝酸
A│MESG │MICR │丙烷、│乙醇丙│烷、庚烷、│ │ │乙酯
│<1.14│〈1.0 │丙酮、│烯、丁│癸烷、辛 │乙醛 │ │
│ │ │苯乙烯│醇、乙│烷、汽油、│ │ │
│ │ │、氯乙│酸丁酯│硫化氢、 │ │ │
│ │ │烯、氨│、乙酸│环己烷 │ │ │
│ │ │苯、甲│戊酯、│ │ │ │
│ │ │苯、苯│乙酸酐│ │ │ │
│ │ │、氨、│ │ │ │ │
│ │ │甲醇、│ │ │ │ │
│ │ │一氧化│ │ │ │ │
│ │ │碳、乙│ │ │ │ │
│ │ │酸丁酯│ │ │ │ │
│ │ │乙酸、│ │ │ │ │
│ │ │丙烯腈│ │ │ │ │
─┼───┼───┼───┼───┼─────┼───┼───┼─────
│0.5< │0.45<│二甲醚│环氧乙│ 异戊 │ │ │
Ⅱ│MESG │MICR │、民用│烷、环│ 二烯 │ │ │
B│≤0.9 │≤0.8 │煤气、│氧丙烷│ │ │ │
│ │ │环丙烷│、丁二│ │ │ │
│ │ │ │烯、乙│ │ │ │
│ │ │ │烯 │ │ │ │
─┼───┼───┼───┼───┼─────┼───┼───┼─────
Ⅱ│MESG │MICR≤│水煤气│ 乙炔 │ │ │ 二硫 │ 硝酸
C │≤0.5 │0.45 │氢、焦│ │ │ │ 化碳 │ 乙酯
│ │ │炉煤气│ │ │ │ │
─┴───┴───┴───┴───┴─────┴───┴───┴─────
注:①表1未列入的**性气体见附录B;
②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上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
2.3 **性粉尘(含纤维和火炸药,下同)的分级与分组
**性粉尘按其物理性质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共分T1-1、 T1-2、T1—3三组。示例见表2。
表2 **性粉尘的分级、分组举例表
───────────┬─────────┬───────┬──────
组别 │ T1-1 │ T1-2 │ │T1-3
───────────┼─────────┼───────┼──────
引燃温度℃ │ T>270 │ 270≥T>200 │200≥T> 140
──┬────────┼─────────┼───────┼──────
类 │粉 │ │ │
和 │尘 │ │ │
级 │物 │ │ │
│质 │ │ │
──┼────────┼─────────┼───────┼───────
ⅢA│非导电性可燃纤维│木棉纤维、烟草 │木质纤维 │
│ │纤维、纸纤维、 │ │
│ │亚硫酸盐纤维 │ │
│ │素、人造毛短纤 │ │
│ │维、亚麻 │ │
├────────┼─────────┼───────┼───────
│非导电性**性粉│小麦、玉米、砂糖、│ │
│ │橡胶、染料、聚 │可可、米糖 │
│尘 │乙烯、苯酚树酯 │ │
──┼────────┼─────────┼───────┼───────
ⅢB│导电性**性粉尘│镁、铝、铝青铜、 │铝(含油) │
│ │锌、钛、焦炭、炭 │铁、煤 │
│ │黑 │ │
├────────┼─────────┼───────┼───────
│火炸药粉尘 │ │黑火药T? │硝化棉、吸
│ │ │T?N │收药、黑索金、
│ │ │ │特屈儿、泰安
──┴────────┴─────────┴───────┴───────
注:①本表未列入的粉尘见附录C;
②在确定粉尘、纤维的引燃温度时, 在悬浮状态或沉积状态的引燃温度中,
按本规程附录C选用其中低值一方。
3 **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
3.1 **危险场所的分类
**危险场所按**性物质的物态, 分为气体**危险场所和粉尘**危险场所两类。
3.2 **危险场所的分级
**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性物质出现的频度、 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3.2.1 气体**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2.1.1 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2 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1.3 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
在正常情况下,**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3.2.2 粉尘**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性混合物的场所, 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3.2.2.1 10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 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2.2 11级区域
在正常情况下,**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 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3 **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气体**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3.3.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
?3.3.1.1.1? 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 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3.3.1.1.2? 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 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
?3.3.1.1.3? 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 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附录A图1)。
?3.3.1.2?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 3.3.1.2.1? 灌注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液体的注送站,其厂房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外水平距离15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2、图3)。
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
3.3.1.2.2? 工艺装置中有**性气体、 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的厂房, 其开敞面向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图A图4)。
?3.3.1.3? 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区域的划分如下:
?3.3.1.3.1? 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从注送口以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7.5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 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5)。
?3.3.1.3.2? **性气体、易燃液体, 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 从其设备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但设有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时, 从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垂直高度3米和水平距离7. 5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6)。
?3.3.1.3.3? 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从罐体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为3米以内的空间, 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堤时,包括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7)。
3.3.2 粉尘**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 3.3.2.1? **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 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
3.3.2.2? 非开敞式**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 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3.3.2.2.1? 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 通向露天的门、窗外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 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可以降低一级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2.2? 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 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3 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2.3.1 10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界。自然通风良好时, 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为11区。
3.3.2.3.2 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边线为界, 但开敞面边界以外水平距离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
?3.3.2.4? 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3.3.2.4.1 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 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应划分11区。
3.3.2.4.2 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 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
3.3.2.5 易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暂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法进行划分。
3.4 与**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
3.4.1 与**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
与**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 隔墙上的门应是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 其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表3。
表3 与**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表
───────┬────────────────────┬────────
危险区域等级 │用有门的墙隔开相邻场所等级 │
├─────────┬──────────┤
│ 一道有门隔墙 │ 两道有门隔墙 │ 附 注
│ │ (通过走廊或套间)│
──┬────┼─────────┼──────────┼────────
气体│ 0区 │ │ 1 区 │两道隔墙门框
├────┼─────────┼──────────┤之间的净距离
│ 1区 │ 2 区 │ │不应小于2米
├────┼─────────┤ 非危险场所 │
│ 2区 │ 非危险场所 │ │
──┼────┼─────────┼──────────┤
│ 10区 │ │ 11 区 │
粉尘├────┼─────────┼──────────┤
│ 11区 │ 非危险场所 │ 非危险场所 │
──┴────┴─────────┴──────────┴─────────
3.4.2 与**危险区域相邻地下场所的危险区域等级划分
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如送风系统的配置能使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的气压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积聚时,按表3划定。
?3.4.3?不能保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 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比相邻的危险场所高一级。
机械委和轻工、 煤炭等部可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危险场所等级定义和划分原则自行规定。
第二篇 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
4 **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
4.1 一般规定
**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 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性混合物的性能。
4.1.1 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气设备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 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等类型。
4.1.2 **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须经劳动**部指定的鉴定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生产和使用。在确定授权前, 暂仍维持目前的几个检验单位进行鉴定。
4.1.3 各种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 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在设备的明显处应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类型与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4.1.4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分级、分组与**性物质的分类、分级、 分组方法相同,其等级参数及符号亦相同。
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关联设备还可根据故障条件,细分为ia和ib两级。
4.1.5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最高表面温度对隔爆型是指外壳表面, 对其余各防爆类型是指可能与**性混合物接触的表面。
Ⅰ类电气设备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50℃, 有煤粉沉积时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Ⅱ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
Ⅲ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4.2 各种防爆类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2.1 隔爆型电气设备(d)
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 是指把能点燃**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能承受内部**性混合物的**压力并阻止向周围的**性混合物传爆的电气设备。
4.2.2 增安型电气设备(e)
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点燃**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险温度, 并在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规定过载条件下出现点燃现象的电气设备。
表4 Ⅱ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表
─────────┬───────────────────
组 别 │ 最高表面温度(℃)
─────────┼───────────────────
T1 │ 450
─────────┼───────────────────
T2 │ 300
─────────┼───────────────────
T3 │ 200
─────────┼───────────────────
T4 │ 135
─────────┼───────────────────
T5 │ 100
─────────┼───────────────────
T6 │ 85
─────────┴────────────────────
注:当Ⅱ类电气设备用于有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致其表面有沉积粉尘的情况时,其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粉尘堆积情况下的表面引燃温度计算。
表5 Ⅲ类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表
─────┬───────────────────────────────
│ 电气设备表面或零部件温度极限值
├───────────────┬───────────────
组 别 │ 无过负荷可能的设备 │ 有过负荷可能的设备
├───────┬───────┼───────┬───────
│极限温度(℃)│极限温升(℃)│极限温度(℃)│极限温升(℃)
─────┼───────┼───────┼───────┼───────
T11 │ 215 │ 175 │ 190 │150
─────┼───────┼───────┼───────┼───────
T12 │ 160 │ 120 │ 140 │100
─────┼───────┼───────┼───────┼───────
T13 │ 110 │ 70 │ 10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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