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新污染物,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是全球环境问题之一。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提出了重点管控14种新污染物,分别是: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
- 十溴二苯醚;
- 短链氯化石蜡;
- 六氯丁二烯;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三氯杀螨醇;
-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
- 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10、二氯甲烷; 11、三氯甲烷; 12、壬基酚; 13、抗生素; 14、10类已淘汰类(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 《行动方案》提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黄河等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海湾、重点海水养殖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介绍,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在产在用的有数万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新化学物质,其生产消费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仅2021年,国家就共批准登记564种新化学物质,提出了500多项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表示,“十四五”期间,应聚焦一批国内外公认的,且环境与健康风险已经显现的新污染物,集中攻关,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禁止、限用、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风险隐患。 王金南建议,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防控思路,对新污染物实施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包括源头管控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综合管控措施,以及大气、水、土壤等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