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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之有关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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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4:15:41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 全 常 识 篇
危险化学品12、什么是危险化学品?共分几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8类。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13、什么是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毒性怎样判定界限?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剧毒化学品毒性判定界限: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经皮LD50的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
14、对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有何安全要求?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1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贮存有哪些基本要求?
(1)贮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如各类物品仓库、贮罐、堆场等建筑物的选址。建筑结构构造、电器设备、防爆泄压、灭火设施等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2)物品要分类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贮存时要分区、分类、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贮存、定人员管理。比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3)物品进、出库要检查验收。(4)堆垛衬垫要做到安全、整齐、合理、便于清点检查。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五留距”即留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5)保管人员要做到一日三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1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管理“十不准”是什么?
(1)不准设办公室;(2)不准设休息室;(3)不准住人;(4)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5)不准使用碘钨灯;(6)不准使用日光灯;(7)不准使用电熨斗;(8)不准使用电炉子;(9)不准使用电烙铁;(10)不准使用60瓦(W)以上的灯泡。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库时,保管人员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1)校对货物的名称、来源、生产厂、规格、批号、数量、危险品标志等;(2)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封口不严、钢瓶漏气、包装不牢、包装外表附着杂物、油污或遭水湿、雨淋等情况;(3)对需加稳定剂的化学危险品,应检查稳定剂是否充足;(4)对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的钢瓶,应核验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要求;(5)经检查后.将货物分门别类地存放。
18、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注意什么?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盛装钢瓶,应定期进行检定,有合格证明。开关、安全帽应旋紧不漏气,并有防震圈或保护套。
(2)易燃易爆的、有毒的、不能接触空气的液体产品,视其蒸气压、腐蚀性等情况选用适当的容器。不论是金属、塑料、陶瓷、玻璃或其它材料制成,都要坚固、完好。封盖严密,外包装能防震、防撞、防倾、防压、防水、防辐射热等影响,并有醒目的危险和防倾标志。
(3)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必须采用四层,即1)内容器:防渗漏、防化学变化。2)内衬层:防震动。3)外容器:用吸收α、β、γ射线和中子流的材料制造,可依放射性质选择。4)外包层:保护性包装,以便于运输,避免积压破损。
(4)易燃固体应按照物品物理、化学性质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包装:有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有遇水或受潮而分解、变质的;有对火源、热源、摩擦、撞击等非常敏感的;有毒或能散发有毒分子的等等。可用金属容器、木箱、织物袋、纸箱纸包、塑料容器等,要求紧密无松动,能连续5次从1.5米(m)高处跌落在水泥地面上不燃烧、不爆炸、不外漏和不散包。
19、化工产品露天存放有哪些规定?
(1)固定的露天堆场,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2)遇水受潮、曝晒和尘土污染后可能引起爆炸、燃烧分解、变质的物品,不准长期露天存放; (3)露天堆场应设垛座平台,其离地高度不低于30厘米;(4)堆垛之间应有不少于3米的通道;(5)堆场四周设有排水明沟或暗沟,有防护围栏;(6)临时堆放的物品,为防晒、防雨、防止虫鸟危害,应用雨市盖好并固定;(7)垛台的设置亦应考虑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而不能混存混放的规则;(8)露天堆场应根据物品物理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因素,设置半固定的灭火设施和设备。
20、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是什么?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l)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通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21、剧毒品和爆炸品仓库有哪些检查要点?
(1)“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2)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必须详细登记;(3)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4)清点帐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禁止烟火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禁止拖拉机进入库区;(6)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在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22、可燃类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是如何分类的?
可燃类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是以火灾危险性分类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作了明确规定: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
  
  
<10%(体积)
  
  
≥10%(体积)
液化径、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闪点≥28℃≤45℃
B
闪点>45℃<60℃
  
  
A
闪点≥60℃≤120℃
B
闪点>120℃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23、如何划分2区和附加2区?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作了规定:
(1)2区范围的划分
①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距离贮罐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③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2)附加2区范围的划分。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易燃物质重于空气,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24、如何划分甲类生产场所和甲类储存(仓库)场所?
甲类生产场所和甲类储存(仓库)场所是按照火灾危险性分类来确定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作了如下规定: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
  
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25、什么是重大危险源、单元、临界量?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生产场所——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贮存区——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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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haijunsjy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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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4:15:41 显示全部楼层

正需要这个呢,谢谢楼主分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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