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之际,“年终奖”这块痒痒肉无疑让所有上班族都哈喇子流了一地。但正所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据报道,年底是跳槽高峰期,越来越多的企业 为留住人才迟发年终奖 ,甚至把年终奖分拆成几次发放。
涉及钞票的事都是大事,对面上述种种情况,我们不禁要问:一次性发大量奖金会不会导致税金上升造成损失?年终奖分两次发会有什么问题?为什么到手的年终奖却白白少了数千块?其实只要算一算,就能知道。
税是咋算的?
举个例子:某员工的基本工资为 2000 元/月,除了年终奖没有任何奖金。假设该员工在 2011 年每个月都只拿 2000 元的基本工资,年终奖发放 21 个月的基本工资,也就是 21 × 2000 = 42000 元。
我们知道,基本工资有 3500 元的免税额度,所以前 11 个月该员工都不用交税;而最后一个月获得的年终奖纳税计算方法是:首先年终奖中有 1500 元(即 免税额度 - 当月工资)不用纳税,剩余 40500 元按照12个月平摊,每个月平均3375元。按照规定,该员工年终奖的税率将为10%, 速算扣除数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为105。此时,员工的应纳税额可以根据公式“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为 40500 × 10% - 105 = 3945元。
但假如员工的基本工资变成为 4000 元,而最终的奖金降低到 9 × 2000 = 18000元。一年的总收成并没有变,但会有什么不同呢?
答案是,收成一样但最终留下来的却多了不少。这一次纳税计算方法和上一种情况就所区别。每个月工资 4000 元,扣除 3500 元的免税额度后,有 500 元的需纳税部分。根据规定,此部分对应的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此部分的应纳税额为: 500 × 3% = 15 元,全年工资部分的纳税额为 15 × 12 = 180元。而年终奖部分的纳税额度也有所变化:因为当月工资已经超出了免税额度,所以年终奖全部都要纳税,此时年终奖为 18000 元,平摊到 12 个月之后平均每个月 1500 元;对应的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计算可知,员工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8000 × 3% - 0 = 540元。
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况共计纳税 540 + 180 = 720 元,比第一种情况少交了 3000 多元!虽然我们都知道,一次性发放年终奖会导致纳税额上升,但不算一算还是很难想到会差这么多。一年的收成是一样的,最后到手的却少了不少,相比之下,确实让人郁闷。
多发一元,少拿一千?
上面这种情况还不是最让人郁闷的,最郁闷的是老板一高兴,年终奖多发一元钱,但结果拿到手的奖金却少了一千多元。
前面说过,年终奖奖金为 18000 元时,对应税率为 3%,需纳税 540 元。那如果多发 1 元将会如何呢?
年终奖奖金为 18001 元,分摊到每个月就是 1500.08 元。此时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这样,年终奖的纳税额为: 18001 × 10% - 105 = 1695.1 元。可以看到,纳税额比上一种情况下凭空高了 1155.1 元!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是分段计算税率的。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出现这种纳税额的跳变。那是什么导致了“多发一元少拿一千”这种情况的出现呢?
原因很简单,政府有明确的年终奖的征税方法 :年终奖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奖金除以 12 后的值确定的。这样就相当于把奖金分了 12 份,每份单独交税。可实际的年终奖税率计算公式“奖金×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中,却只减去了一个速算扣除数——如果是每个月交一次税,速算扣除数是会被减 12 次的。所以在这个公式下,纳税额会产生 11 × 速算扣除数 的误差,在上例中恰好为 11 × 105 = 1155 元。
分批次的年终奖可以合理避税吗?
如果是这样,那如何才可以合理避税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所以,如果多次分发年终奖,只有一次可以采用以上的计税方法,其余情况下都要以个人所得税计税。此时不仅没有免税额度,税率也会大大提高,反而不如一次发放所有奖金。尤其公司在年底发双薪是很亏的,这个双薪只能当作工资发,税率很高,在税务上并不合算。但即便如此,依然存在一定的避税空间,比如一部分奖金按照年终奖发,剩余部分延迟到接下来几个月和工资一块儿发。
事实上的确有很多企业将年终奖迟发、分批发,但是此举的目的并非避税,而是借此留住员工。因为很多员工都在年末的时候选择跳槽,而迟发、分批发年终奖就可以让员工为了奖金留在公司里。不过这也只能是一时之举,并非长久之计,分批发或许还给员工带来直接的损失——想要留住员工,要靠企业平时多多维护员工的权益,让员工感到自己的诚意才是上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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