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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一煤矿产权纠纷六年官司维权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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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1:16:20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由 马后炮化工论坛转载自互联网
       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木瓜沟煤矿”全体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煤矿被数次“转让”,最后竟被莫名注销,当事人怀疑,工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出现问题。自2008年以来原股东就煤矿产权纠纷,历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裁定,目前为止还没有结果。
历经多次非法“转让”
1995年11月25日陕西省府谷县,丁绪明等12位股东依法成立了“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木瓜沟煤矿”,由于一些原因,2000年6月11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原股东代表高焕成、丁绪明与王兴林签订了《承包煤矿协议》,将木瓜沟煤矿承包给王兴林、温兵生产经营,期限20年,总承包金额为44万。
双方约定:乙方(王兴林方)在其承包的有效年限内,在未付清甲方(原股东)的所有欠款前只对煤矿拥有管理和开采权,不具有再向外转包的权利。
2001年4月28日,王兴林与高焕成、刘采设立合伙企业“府谷县老高川乡木瓜沟煤矿”,法人代表王兴林。2002年5月8日,王兴林等人伪造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变更申请书》,于2002年5月8日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变更采矿权人申请,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将原采矿人“丁绪明”变更为“府谷县老高川木瓜沟煤矿”。
王兴林、温兵承包煤矿后,在2000年、2001年、2002年未支付承包款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16日,将煤矿转包给李孝、张晋荣,期限为29年,价款为323万元。在此期间,原股东一直误认为王兴林和李孝合伙开采。
2006年,李孝又把煤矿70%的股权以6800万卖给了吴喜林。
2009年3月27日,李孝、吴喜林委托吴建明(吴建林的儿子,现为府谷县干职办主任)于2009年4月27日注销了王兴林等人先前成立的“府谷县老高川乡木瓜沟煤矿”,又于2009年3月27日成立“府谷县建新煤矿有限公司”,实际占有原“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木瓜沟煤矿”。
股东不知情,原煤矿被注销
据原股东讲,自从把煤矿承包给王兴林后,对于煤矿的情况知之甚少,煤矿被注销更不知情。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显示,“府谷县老高川乡木瓜沟煤矿”委托吴建明办理“府谷县老高川乡木瓜沟煤矿注销登记”,委托有效期限为“2009年3月27日至2009年5月27日”,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27日。
对此记者前去核实,吴建明表示,该份证明上的身份证复印件确为他本人,但自己对注销煤矿手续的事情毫不知情,只是将委托材料从府谷县捎带到陕西省工商局,其他不清楚,并透露针对此事有人举报他“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吴建明进一步表示,就此事陕西省纪委曾要求榆林市纪委查办,榆林市纪委又要求府谷县纪委调查此事,现在已经有了调查结论。记者到府谷县纪委核实,府谷县纪委办公室赵主任表示,从来没有接到上级纪检部门关于此事的相关文件,甚至没有听过这件事情,府谷县纪委更没有办理过这起案子。
一份《注销登记审核表》显示,府谷县老高川乡木瓜沟煤矿于2009年4月7日被注销。其受理意见为“收缴印章壹枚,并销毁”,核准意见“同意”,所盖印章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司法鉴定相关文件确系“伪造”
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司法鉴定书(陕中金司鉴中心【2011】文鉴字第81号),对2002年5月8日《采矿登记“采矿权人”变更申请书》的签名“丁绪明”等事项的鉴定结论为: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个人书写;私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府谷县老高川乡木瓜沟煤矿”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印盖。
陕西省工商局、国土资源厅表示,没有相关审核义务
对于煤矿注销的相关程序,府谷县工商局注册分局工作人员表示,煤矿注销手续隶属于陕西省工商管理局管理,县级工商行政部门只例行初审,也就是形式审查,即对材料的真伪不做审核,煤矿注销满足“注销公告、清算报告、股东会议决议”这三份材料,在县级工商行政部门即视为初审通过。
陕西省工商行政局注册分局叶局长表示,省级工商行政部门也没有对材料真伪审核的义务,也是形式审查,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办理。并表示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的有关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
“如果利用伪造的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是有可能出现错误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陶处长坦言,并表示,省国土资源厅对材料的真伪没有审核义务,“没有国家哪项法律条款赋予我们(对材料真伪审核)这项权利义务。”
该起案件被陕西省高院发回重审
自2008年以来,府谷县老高川乡丁家伙盘木瓜沟煤矿原始股东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榆林市中院提起违约之诉,对榆林中院于2009年3月25日做出(2009)榆中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各股东判决结果不服,随后提起上诉,2010年12月21日,陕西省高院做出(2009)陕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榆林中院(2008)榆中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榆林中院重审,2013年11月榆林中院开了一次庭,随后再无音讯。
同时,各股东以案外人身份针对(2007)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榆中法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2012年5月29日,省高院做出(2011)陕审民审字第0073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榆林中院再审,榆林中院于2012年12月10日做出(2012)榆中院法民再终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榆林中院(2007)榆林中院法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及府谷县人民法院(2007)府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记者前往府谷县人民法院采访,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主审法官联系不上,采访需要上级法院批准和当事法官同意才可以进行采访。截至记者发稿也未能联系上该院主审法官。
“各种事实都比较明朗了,证据也比较清楚,怎么还没结果呢?现在这个事情把我们搞得身心疲惫”,原股东说。据了解,2013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过一次开庭,到目前为止依旧没有任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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