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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煤监局制出台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以下简称《实施基准》)。
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处罚规定的,需明确一个实施基准”的要求,山东煤矿安监局组织精干人员,历时三个多月,认真搜集、梳理我国现行58部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从中甄别出800余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条款,重新对违法行为重新分类和归并整合,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框架结构基础上,制定出台分为23类违法行为170条处罚内容,符合山东煤矿实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并顺利通过山东省法制办审核备案,以山东省政府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
《实施基准》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全。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58部法律法规规章全部搜集齐全。二是新。所有处罚依据全部为最新修订和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山东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规定最新精神及时得到体现。三是准。对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便于现场准确执法。四是高。作为规范性文件通过了山东省法制办审查备案并以山东省政府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实施基准》自2014年3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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