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阉割其实不是个新事物,始创于美国,后来陆续十几个国家跟进,包括我们的邻居韩国。很多年前,中国也有人提出引入化学阉割问题,争论中,一位著名刑法学家一言定论:化学阉割不人道,侵犯其人权;犯罪成因很多,单纯找生理原因很难奏效。所以,中国短时间内不宜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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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理由主要是法理上的考量,貌似有理,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罪犯的人权需要保护,市民的生命健康也需要保护,如果鱼与熊掌不能兼得,就需要牺牲一方。牺牲哪方呢?是存在着生理性难以遏制的冲动和变态反应的个别性犯罪者,还是无辜的广大的老百姓?每个选择都会找出无数的高深的理论和熠熠闪光的词语去支持,所以无所谓绝对的对和错,只是立法者在利益上的一种平衡。
如果选择牺牲罪犯,“阉割”对其人权的“侵害”很容易受到历史案例的影响,误认为很严重。中国古五刑里有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酷的肉刑。史书中记载了很多悲惨的案例,有的人由于感染死了,有的则生不如死,所以司马迁说“最下腐刑极矣”。但现代的“阉割”只是让罪犯服用一些药物,把其不正常的性欲降低到安全的水平,不动刀,不流血,副作用小。这种处理与传统意义上所谓的“阉割”相去甚远,肯定不是肉刑,甚至不是惩罚,更多的是一种治疗。所以,与其说它是一个法律术语,倒不如说是个医疗名词更准确。现在之所以有争论,有误解,有恐惧,都是一个不恰当的名字惹的祸。所以韩国法律界把“阉割”这个词改成了“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这名改得好,不那么惊悚,也符合实际。
药,是用来治病救人的。让罪犯服药,也是为了救人。一是救广大潜在的可能受害者——我们不能放任一只狼徜徉在羊群中间,等有某只羊受害了法律再假装很及时地出现,那样的法不是善法;二是救罪犯自己——国法无情,累犯性犯罪一旦被抓,大概率会遭遇极刑。通过服药,降低冲动,减弱兽性,回归人性,让他免于一死,是对他最大的人道。
从另一个角度讲,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精神病患者不能判刑的要强制性治疗,那么对于类似变态人格的罪犯,能不能从法律角度也归入精神病系列?因为从法律后果上讲,变态人格与精神病患者对社会的危害相差无几,甚至在某方面前者要远远大于后者。
至于“犯罪的成因很多,单纯从生理角度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判断,是正确的,可惜是一句正确的废话。个案不同,罪犯迥异,成因当然各式各样,但法律能逐一对各个个案成因预先精准作出分类、判断,并给出对策吗?那不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法律只能从纷纭案件中总结共性,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并给出相应措施。从生理角度入手的确不能完全消灭此类犯罪,但至少能部分解决问题。世界上有许多关于此手段实施效果的调查报告,数字摆在那,犯罪的确大幅度减少了。为了减少犯罪,在稳妥的前提下,进行各种有益的尝试,这是个积极的办法。坐在书斋里,说着“犯罪是不能完全被消灭的”,然后无动于衷,认输投降,这不是一个有价值的态度。
从目前来看,在我国化学阉割短时间内不会入法。但我们可以认真地研究、讨论这种可能性,评判其效果的好坏、利益的得失。随着时间的流逝,根据技术的发展,现实的需求,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和我们的国情,我国法律也许会适时慎重吸纳,让这一措施成为减少犯罪的一大利器。
(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沈占明——作者系公务员 编辑:潘 伟 监制:宿广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