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南京一家工贸一体的集团公司,09年初应德国老客户的需求,采购了江阴澄星的2个小柜食品级磷酸转口去非洲,这是我们公司第一次采购江阴澄星的产品,基于澄星上市公司的身份,并且是老牌的磷酸盐供应商,放心地和他们签订了100%预付的采购合同,并且由澄星全程安排装箱直接到港口,中间应客户要求把目的港由非洲改成了比利时。
当货物抵达客户在Antwerp的仓库,开箱后发现以下问题:
1, 没有危险品标记的唛头
2, 每桶货物都没有固定住,因此在箱内产生移动
3, 很多桶有些凹陷
而这些问题都是在采购过程中反复和澄星业务员周某确认过的,周某也全程监督了贴唛,装箱。但在问题发生之后,采购部门联系该业务员,该业务员一直不回复,被逼无奈下,直接传真整个事件声明和赔偿要求给经办业务人员以及供应商领导层;澄星才在5天后用传真的形式做了回复,承认自己的装箱过程中有用自来水冲洗包装桶,并可能和泄漏的磷酸混合形成酸性液体,以及危险品标志太小的问题。
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还聘请了保险公司的代理开始勘查并出具了报告:问题是由于密封不够严密和产品在集装箱内没有固定稳妥导致,而这些问题都是工厂在包装和装箱过程中需要去监督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信任以及货物不能长久堆放在港口仓库,我方和德国客户在澄星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赔偿的情况下把所有货物处理完毕,并出具最终**,总金额为16944.40欧元。
然后再联系澄星去共同解决赔偿问题的时候,不管是业务员还是领导层,均再无回复。直到今年的8月份,约见澄星领导,业务员周某以领导在西南购买黄磷为由,一拖再拖至10月份,讲领导10月份回公司,承诺10月份安排我方与澄星领导谈判。
2010年10月9日、11日:周某讲领导已回公司,约定下半周安排与澄星领导见面谈判,约定在14日。
2010年10月12日:我方与周某再次确认见面时间,周某又讲领导安排我方与澄星法务部谈判解决此事;半小时后,周某来电**务部人员出差不在公司,要求我方改期,我方拒绝改期。
2010年10月14日:我方到达对方告知办公地点后,却发现周某等人并非在此办公,连续拨打电话1小时后,周某方接电话后前来,却要求我方在保卫处坐一下,我方指出其无礼之处后双方到澄星办公地点,谈判时周某及其无礼,不断发短信等。最终双方约定,下周安排我方与澄星法务部谈判。
2010年10月18日:打电话给周某,周认为澄星并无过错,拒绝谈判和赔偿。
2010年10月19日-25日:多次跟澄星总经理蒋某电话沟通,表达我方要求赔偿,蒋与周互相推卸给对方拖延,我方表示若不解决,会起诉并向证监会反映,并通过媒体报道此事,蒋表示无所谓。
在这期间,因为该批磷酸产生了如此多的问题,除了表面上的经济损失外,还导致我司在欧洲的商誉受到严重影响。
其实,作为一家工贸企业,我司也有自己的工厂,也发生过类似因为包装问题引起客户投诉的情况,但每次我司都是在公平,公开的情况下明确权责,合理的和客户沟通并处理好事故。同时,作为有着10余年贸易经验的公司,也遇到过各种采购事故,但从未遇到如此前后不一致,售后服务如此恶劣的供应商。
难道说,公司做大以后,就可以不再注重产品质量和客户关系?还是只需要维护大客户?对国内的合作伙伴是能拖则拖,不能拖就耍无赖? 而作为一个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又该如何去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郑重声明:以上材料全部属实,可以提供任何原始证据。同时,对澄星的起诉程序正在进行中,提醒与该公司有业务来往或者即将有业务来往的朋友,千万要小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