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平竞争精神的推动下,中国成为互联网大国,目前已拥有5亿网民,诞生了40多家国内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深刻推动了全社会的进步。与此同时,近年来互联网公司争端的发生,显示出一些中国互联网的参与者,已经从早期的创新者变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者。
一旦出现滥用垄断力量的行为,往往意味着市场机制失灵、法律受到侵害、公众利益蒙受损失。
在互联网上,垄断公司会通过用户锁定策略,实现对市场的封锁和分割。对用户而言,随着自己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某一项网络应用(或互联网公司)就会越来越重要,依赖的程度也越来越深。
对产品的选择自由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而锁定效益的存在,大大削弱了用户自主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自主权。由于锁定效应的增加,可供用户选择范围逐渐缩小,市场中同类的其他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自由度也随之缩小,最终不免被淘汰的命运。
除了对用户消费自主权的侵害,中国互联网毋庸讳言的抄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垄断有关。
垄断会降低行业技术创新意愿。因为垄断公司不愿承担创新的风险,所以更乐于采用跟随策略,对创新进行“抄袭”。这种来自垄断公司的“抄袭”,提高了市场竞争的风险,增加了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小公司进行技术创新积极性,导致中国互联网竞争力不强。
对行业而言,垄断会加剧技术创新环境恶化。互联网垄断者通常都是大公司,会优先获得政府的扶持和青睐,它们在税收、产值等方面更有优势,因而比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资源和优惠政策。这实质上是加剧了市场环境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影响了公共资源有序流动,在某些领域,还可能会影响政府决策,乃至滋生腐败现象。
互联网垄断行为还表现为直接排斥、限制竞争,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微观层面考察,互联网垄断往往通过直接或间接排挤某一产品进入某一特定的产品市场,而改变了特定市场上竞争者的地位,造成了垄断的产生。从宏观方面考察,互联网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互联网市场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自由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由于针对互联网垄断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加上存在大量争议、模糊地带,包括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两种主义认识,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垄断与创新,垄断与竞争等,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去看反垄断,都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对于正在高速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而言,反垄断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我们应该认识到,基于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经济属性和市场结构状况,目前还需沿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方向继续推进市场化发展。
政府应加强对行业的垄断者的监督管理,实行非对称管制。也就是说,对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大企业,要在被排除的小企业的参与下,专门制定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对于非垄断性互联网业务领域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垄断性业务领域,要纳入政府的监管范畴,必要时应强制进行分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约束和调节,实现市场的高效运营。进一步建立健全的监查机制,及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进行治理。
(作者供职于互联网实验室)《财经国家周刊》
该贴已经同步到 woshisizhuzhu的微博 |
|